城市化的最终目的(之一)


在经济货币化时代,一些人片面地将城市化作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GDP总量的必要手段。虽然城市化是当今全球经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但是城市化的最终目的并不仅仅地是为了提高以货币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经济效益,以及增加以货币形态作为表现形式的GDP总量。理论上而言,城市化的最终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了保证居民消费实现优化升级而进行的城市化;二是为了实现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城市化。只有实现上述两个目的的城市化,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也才是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城市化。相反,如果不能正确理解城市化的最终目的,而将城市化仅仅理解为作为提高经济效益、增加GDP总量的必要手段,那么,其对于经济发展就会产生较大的危害。   
鉴于在经济货币化时代,经济效益与GDP总量都是通过货币形态表现出来,就静态而言,由于中国农村的货币化程度较低,其主要表现为农民所承包的土地还不能进行货币化衡量,农民所拥有的居宅还没有进行货币化衡量。而伴随城市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中国广阔农村所存在的规模巨大的非货币化土地,伴随城市化而实现的货币化收入,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一个地区GDP总量,与此同时,随着农村拆迁而导致的大量农村居宅迁建或流通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一个地区的GDP规模。从上述GDP 规模增加的总量来看,通过城市化所实现的上述GDP增量,其实只是存量的土地和住宅货币化之后的结果。从社会财富总量来看,其并没有增加一个价值原子,就此而言,从静态来看,因为城市化所导致的土地和民宅货币化所增加的GDP总量,其实是不可持续的。
从动态来看,一些人从农产品利润较工业品利润要低的这个角度,认为在进入城市化之后,作为工业用地的土地所实现的经济效益要高于作为农业用地的土地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是需要一定前提条件的,具体言之,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要考虑土地工业化之后所产生的效益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主要取决于土地工业化之后工业产品的市场需求潜力以及工业产品的先进程度。
2.土地工业化之后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会污染当地的自然资源环境。如果土地工业化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那么,土地工业化所形成的污染部分必须从工业化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中加以扣除。
3.要考虑土地工业化之后所创造经济效益的来源渠道。如果土地工业化仅仅是依靠土地与当地不可再生自然资源进行结合的方式,去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益,那么,这种经济效益的实现仅仅是自然资源的货币化形态。从动态来看,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其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
4.要考虑土地工业化之后所生产的工业产品消费群体构成。理论上而言,如果这些工业产品主要是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国居民的基本消费或满足于本国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那么,这种条件下城市化的目的与中国不断提高居民物质、精神生活需求的生产目的就是一致的,从工业品的最终用途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土地工业化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是有效的;如果土地工业化所生产的工业品主要用于出口,并且这种出口所积累的外币无法通过进口的方式,来直接或间接地用于满足国内居民的消费需求,那么,这种假设条件下所实现的经济效益,仅仅停留在外汇储备的形态上,其只有在通过进口方式从国外购买相应产品之后,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效益。当然,从对外贸易的具体内容来看,其还必须考虑两国贸易品所体现的技术含量高低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润水平高低。
5.要选择科学的统计口径,对土地农业化与工业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正确的比较。就农产品而言,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土地工业化之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作比较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是农业用地所生产的农业产品除了通过农民卖粮方式实现货币化的经济效益之后,还应包括农民粮食自给部分所包含的价值。
二是中国农业产品与工业产品价格长期存在的剪刀差所导致的农业产品价格过低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减少农业产品的经济效益。

三是土地作为农业用地的可再生性。就土地工业化而言,如果其实现的经济效益是可持续的,那么,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工业化之后也将是可再生的。就农业用地而言,农业产品的生产属性决定了农业用地是可再生的。因此,考虑工业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在可持续方面存在的不确定性,在将农业用地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工业用地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做比较时,必须要考虑农业用地相对于工业用地所体现出的可再生因素。由此可见,在将农业用地所创造的经济效益与土地工业化之后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做比较时,如果考虑上述三个因素,就此而言,我们并不能完全认为土地工业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就一定高于农业用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