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进一步的定义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下,我们说蒸汽机的出现、人造卫星的上天以及有害化学产品的消失取决于市场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及理念劝导系统,但并不是说有了市场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及理念劝导系统就一定会出现蒸汽机和人造卫星及好的化学产品。市场机制和行政指挥机制及理念劝导机制已经存在了数千年,而蒸汽机和人造卫星、好的化学产品则是近几百年、几十年的事情。
实际上,我们这里所要阐明的是,市场交换机制和行政指挥机制、理念劝导机制造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而这种分工协作的可变性则是一切技术进步的前提条件,不管这种技术进步本身是低级的(陶器、瓷器的专业化生产)还是高级的(汽车、计算机的制造)。
在这里“前提条件”的含义是什么呢?难道新的工作种类的产生、或某些社会成员改变自己的工作种类,也就是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本身还能构成一个问题吗?是的,它本身确实能构成一个问题,而且是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让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语言本身并不能产生出科学的思想体系,但语言却是一切科学思想体系能产生出来的前提条件。同样,人类分工协作的可变性本身并不会产生出技术进步,但它却是一切技术进步产生的前提条件。语言本身很普通,以致人们往往忽略了它对科学理论产生的重要性;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也太普通了,以致人们也往往忽略了它对技术进步的重要性(人们往往只看重科学理论对技术进步的重要性)。
那么,抛开具体的事例,我们再来详细地、抽象地讨论一下,行政指挥机制和市场交换机制、理念劝导机制的存在,是如何产生出社会分工的可变性的。
以行政指挥机制为例,要想改变社会的分工协作,只要由指挥中心(不管这个指挥中心是一个君主、或是一个数十人的小型会议、或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大会决议)发出一道新的命令就可以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就会按照这个新的命令去从事新的社会分工与合作。也就是说,只要指挥中心能不断发出各不相同的新的命令,全社会的分工协作就能产生出巨大的可变性。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动物社会,一般也存在一个“指挥中心”,这个指挥中心也能不断发出“命令”。例如一个蚂蚁社会,蚁王就是指挥中心,所有的重要指令都是由蚁王所分泌的不同的化学物质做出的,其它的蚂蚁都按照这些不同的化学气味的命令去行动;但蚁王在什么样的“季节”(这主要由大自然的环境温度来决定)分泌什么样的化学物质是由它的遗传本能基因决定的,因而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整个蚂蚁社会的分工协作在这种固定的“命令”下也就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固定的季节中总是做着固定的工作。我们再来看原始社会,在一个原始社会中,也会有指挥命令,但指挥命令是由长老们做出的,而长老们又是根据祖传的经验作出指令的,祖传经验的可变性不大,因此长老们指令的变化性也不大,从而导致整个原始社会的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也不大。
我们再来看一下市场机制是如何影响社会分工的可变性的。说来也十分简单,对于市场交换系统来说,只要某个社会成员生产出了某种更好的产品,那么其他的社会成员就会纷纷放弃原先较差的旧产品而去购买这个社会成员的好产品,或者纷纷去模仿制作这个新的产品,从而造成旧产品生产者的改行,新产品生产行业的诞生。也就是说,社会分工协作由此而发生改变。而动物社会和原始社会中均不存在这样的市场机制,因此社会分工的可变性也基本不存在。
对于理念劝导机制或理念系统来说,它或者靠某个理论的强大说服力去说服社会上的全体人员(文明社会的早期经常如此),从而直接导致社会分工协作的改变;或者去说服那些在行政系统或市场系统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人们(高层领导人或巨商富贾),从而通过他们而间接地对整个社会分工协作的变化产生重大的影响。而我们知道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一个社会中往往同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思想理论,各个理论往往有着重大的差别甚至大相径庭;每个思想理论都可能在不同的情况下各领风骚数年或数十年,这也同样会导致社会分工的可变性。而在动物社会中,当然不存在什么理念系统,在原始社会中,由于分工协作靠的是老传统,而老风俗传统的可变性远远低于上述的理念系统。在原始风俗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环境下,分工协作不易改变,新技术的进步完全靠偶然的因素来发展,而且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停滞,因为它受制于整个风俗传统的容纳能力。
综上所述,动物社会之所以一成不变,是因为其社会分工不可改变,因此它才没有发展变化。原始社会之所以发展缓慢,是因为其社会分工虽然是可变的(具备变化的可能性),但由于其变化主要依赖于偶然性,缺乏变化的必然性、主动性(原因详见第六章),因此它虽然是可发展的,但又是发展极其缓慢的。而文明社会中的社会分工不仅是可变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文明社会中产生了一种促使其分工协作主动变化的内在机制,于是,它的分工就越来越细,越来越复杂,社会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或同一产品由越来越多的人共同生产,因此,文明社会就成为一个社会分工协作变化发展迅速的社会,成为一个突飞猛进的社会。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一个社会中如果具备了市场交换机制、或行政指挥机制,或理念劝导机制,那么这个社会的分工协作就具备了可变性。而分工协作的可变性又为新技术的实施提供了前提条件。
我们现在就可以给文明社会下一个更进一步的定义了: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行政指挥、市场交换、理念劝导这三个机制至少出现了一个,那么我们就说这个社会属于文明社会。换句话说,凡是至少具有这三大机制之一的社会就属于本书的研究对象——文明社会。
第五节 对三大系统的具体判定
恐怕有人会追问,判断某个社会中这三个系统之一是否存在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呢?比如,一个原始部落举行的酋长会议,或一个氏族举行的长老会议,或一个原始社会举行的全体成员大会,算不算是一个行政系统的作为呢?再比如,为了应对某个突发事件,部落中临时成立了一个指挥机构,事件解决完后,这个临时指挥机构就取消了,这又到底算不算已经产生了一个行政指挥系统呢?类似的问题在判断市场交换系统和理念劝导系统是否产生时也依然存在。
我是这样来考虑的,拿行政系统来说,如果一个行政机构是永久性的,而且行政机构中的人是专业化的(即不再兼有其它非行政管理类的具体的生产性工作),且行政机构中的人必须靠从其他的社会成员那里征收固定的赋税来养活自己,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产生了行政管理系统。
同样,任何一个人类社会,如果在其中出现了时间和地点都相对固定的“集市”,这就证明该社会产生了经常性的且具有相当范围的交换行为,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社会具有了市场交换系统。
至于理念系统的产生标准则要相对复杂一点,我们稍微讨论一下。我觉得,我们可以把社会上经常性的占卜问卦的产生,以及出现了相对专职的占卜者,做为理念系统产生的初步标志。因为占卜问卦的结果不是唯一的(至少有吉凶、肯定或否定两种结果),因而是可变的,即,它可以认可现存的某种行为或职业(吉兆),也可以否定现存的某种行为或职业(凶兆),甚至可以以上天的名义进一步提出某种新的行为方式或职业。尽管占卜问卦的依据在我们当代人看来是多么可笑愚昧,但正是这种占卜结果的多样性构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可变性,从而把它和风俗传统的唯一性和基本不变性区别开来。总之,只要某种东西对人的行为有指导作用,而这种东西的指导预测又是多样的、可变的,那么,不管这种东西是虚无飘渺的、臆想的“神意”,还是论证严密的一个科学思想体系,它都属于我们所说的理念系统。
但有时候,远古时代的占卜系统消失了,或因为某种原因它被风俗习惯同化吸收了,蜕变成了一个徒有其表的过程仪式,那么,除了占卜之外,我们还可以有另一种判断理念系统产生的标志。即,一个社会中所存在的各种各样的伦理价值观念,如果这些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紧密的联系,彼此之间有一些比较明显的逻辑统属关系,且需要有专门的人士(例如祭司)来解释(不同的解释会导致程度不同的可变性),总之,有了系统而非零散的理论观念体系了(不论这个理论体系本身的科学与否、正确与否),我们也可以说这个社会中产生了理念系统。
那么,做为具体例子,那些早已消失的古代文明,例如古巴比伦,古埃及,古印度等,我们可以从哪些具体的途径或根据哪些具体的标准去判断它们是否属于我们这里所规定的文明社会呢?
首先,如果这些已消失了的古代社会有文字记载资料流传下来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文字资料的内容中是否含有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系统,来判断这个社会是否属于文明社会。例如在保存下来的汉谟拉比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三大社会系统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可以准确无误地判断出当时的巴比伦社会已经属于文明社会了。再比如,从《易经》这部中国古书中的有关记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注⑥],我们可判断出最初级的物物交换的市场系统已经产生;而从八卦的产生(神农时代),我们也可判定理念系统的初步诞生,由此就可以判定当时的中华已属于文明社会了。
其次,如果当时的古代社会没有丝毫的文字材料流传下来,或流传下来的文字材料中没有明显地直接提到三大社会系统,那我们就需依靠流传下来的物质遗物来进行推断了。例如,从陪葬物品的多寡及坟墓的奢侈与否,可以判断出等级或阶级的存在,而这就是行政系统(等级)或市场系统(阶级)已产生的间接证据(理由详见第三章和第四章)。再比如,我们可从城市遗址中有无大型寺庙礼仪场所、以及寺庙礼仪场所在整个城市遗址中所占的位置及规模大小、权重,来大致判断理念系统是否已经产生。
现在,我们来简单回顾分析一下前人对文明社会所下的定义。
我觉得,前人的第一类定义,不仅使我们无法找到一个所有的文明社会都共同具有的某一个事物,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它仅仅提到了具体的事物,而不能使我们了解这个具体的事物背后所具有的意义、或者说它对人类生活所产生的真正意义。
例如,拿文字来说,它的产生的真正意义,或者说它的真正的、主要的作用,其实就在于它能够服务于行政系统(如古埃及法老们依靠文字来记录、统计征收贡赋)、市场系统(如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服务于商贸交易、契约的需要)及理念系统(如中国商代的甲骨占卜)。假设某个人类社会中的某几个天才人物,发明了文字,但只把所发明的文字做为他们彼此之间交流和自娱自乐的游戏工具,那么,这种文字的发明对整个社会的生活及生产将不会有任何影响,即,他们的这个发明不具有任何意义。换句话说,文字本身不能对人类社会直接产生重大影响,而只能通过服务于三大社会系统的需要才能对人类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再拿城市来说,它或者是由市场发展来的(如古希腊及中世纪欧洲的城市),或者是由政府所在地发展来的(如古代中国、古代埃及大多数的城市),或者是由某个思想理念的圣地发展而来(如美洲玛雅的礼仪中心、亚洲的耶路撒冷),总之,都是由某个社会系统派生出来并为其服务的。如果同样仔细考察一下其它那些做为文明社会标志的具体事物的话,我们就会发现,它们或者是行政、市场、理念这三大社会系统产生的前提,或者是三大社会系统产生后所导致的必然产物,总之,在这些具体事物的背后,我们都能看到三大系统的影子。请看下表:(表略)
我们再来看一下前人对文明社会所下的第二类定义。除了前面所说过的“和谐”、“进步”这些概念本身比较不易确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在本书后面的讨论中将会看到(第三、四、五、六章),无论你把什么价值观念确认为“进步”的、“普世的”、“天经地义”的,这些价值观念实际上都是由三大社会系统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系统的自身固有的内在逻辑(也可称之为系统自身固有的价值取向)发展、派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用有无特定的社会系统来定义文明社会,不仅更具体、更形象,而且,也更能揭示出那些“进步”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来源,从而使我们对这些进步的价值观念有一个更深刻的理解。“和谐”的观念也同样,在第七章中我们会看到,任何一个人类的文明社会要想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中的人们要想和谐地共同生活,所有这些,一方面,要取决于每个社会系统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要取决于各个社会系统相互之间的和谐。
总之,所有这些抽象的价值观念,实际上,和上面所提到的具体事物一样,都脱离不开行政、市场和理念这三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