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依存是人们生存和发展必然的法则,交易是人的本能,无论什么时代,互相依存才能改善人们的生活。这便形成了秩序,当然人们在遵守秩序时便会产生冲突,冲突是秩序进一步调适和改进的契机,为了进一步扩展执行。互相依存、冲突和秩序三要素通过治理构成互相作用的整体。
组织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无论个体、家庭、企业还是层级制机构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结果,都是人们出于提高增进个人参与度、获取利益的目的,为了达成这样的目的,组织内部或者交易双方需要建立契约以理清责任义务,解决个人开展活动的后顾之忧,创造人们各尽其能的环境。节约交易成本是契约带来最重要的影响,人们在一定成规的约束下能够带来效率的提升和交易的简单化。
交易成本供需双方的匹配和选择、交易渠道和环节的增减产生的。交易成本为正既与市场失灵有关,也与中间产品市场签约有关。即使合理利用组织,以组织替代市场,依然不能实现交易成本为零。
连续性是契约的根本所在,如果人们试图进行一次两次的偶然交易,契约显然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契约侧重事后治理。契约包括事前激励机制和事后监督与处理机制,这分别对应于人们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事后监督和冲突解决是一部分,更加前瞻性的事务目标是一部分。有限理性对于个人交易、契约而言都是存在的,这受制于社会制度、治理结构和个人的认知水平,各个人的有限理性不同,但对于不完备契约而言又是同等的,所以用契约来保障的秩序进一步融入治理结构,是市场走向成熟的基础。
通用的资产,契约的广布得到借鉴和改进,成为默认的状态,成为对一种秩序的遵守,因此市场能够达成这样的交换。专用资产投资,会考虑另作别用的代价和损失,资产专用性有跨时的特征,专用契约因其缺乏普适性,需要调适,需要考虑风险的治理。契约是不完备的,专用性投资带来有限理性的违约风险,这里隐含的交易成本迫切需要治理机制的选择。契约是对一种交易活动的阐述和提炼,以契约治理来表达对交易的分析,资产专用性、非程序化适应是契约的意义所在,正是这些因素才促使人们重视契约的作用,使它成为交易的镇海神针。
作为框架的契约发挥的作用,这扩展了契约的范围,而非作为法律强制的依据,它可以引入私人处理来替代诉诸司法机关,契约成为保障效率和收益的基础,并为个人权利和自由保驾护航。契约如果是公正的,必将约束强制,保护弱者。总之契约的保障也有多项选择,可以依靠法律法规、公司、私人等,自制法便描述了科层制内部的契约法制度,更多地借助私人秩序而不是法庭秩序,这样也造成了契约的强度不同。
契约强度的不同引入了不同的治理模式,需要考虑不同的激励机制,或者说是否将激励机制看得比较重要。连续性生产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加强效率,治理模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应对的场景,交易需要匹配与之相应的治理结构。可信承诺如果不能由契约来确保,需要改进治理机制,比如用通用投资取代专用投资,将某些交易被纳入企业。即使考虑声誉效应也需要依靠更多的保障机制才能产生可信承诺。违约是在收益大于成本的前提下才产生的,人们能够承担起损失,即使考虑未来的收益大于现在的损失,人们也倾向于违约,契约是在遵守且以契约理清各自责任,但违约终究是一个例外,它令相关方承受成本和损失。
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适应性要求,将市场和科层制作为治理模式的选项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则将适应性提高了一个层级,市场强调对价格的适应性,科层制强调对协同的适应性,两者作为治理模式的选项,则是对契约和治理的适应性。这是区分不同治理模式的一个角度。综合各种治理模式的优缺点以及采取何种模式的预期净收益,改换治理模式也应该考虑成本,这里也不存在零交易成本,因此存在其他因素约束治理机制的选择,比如被视为公平的政治障碍、企业已经发生的沉淀成本等必定会推迟引入其他可行的更优模式。可矫正性的目的在于揭示与公共政策制定相关的各种效率问题。
交易成本的存在,人们需要重新审视经济学,以此来发现合理的治理模式,以效率来寻找企业的边界。如下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何界定企业的边界?企业如何选择生产还是购买?
企业不能无限扩大,对于固定的产品经营而言新增的投入可以提高既有投入的产出效率,对于产品创新和改进产品,根据具有的市场规模和盈利水平,这与小企业相比缺乏足够的动力,新的投入即使用于内部创业和创新,既有投入能够承担起平台的意义,这其中存在的冲突和理念调适也产生制肘的作用,小企业投入不足和资源不够,产品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需要借助市场之力,这两种情况的前景没有定论,不然大企业会立于不败之地,小企业也不能发展壮大。
再者,共同生产一种产品的上下游企业,此种场景下交易发生的成本需要考虑各种治理机制。买方合并供方如何实现比之前更好的效益,由此找到纵向一体化的边界,在这里考虑复制和选择性干预的作用,以此观察交易成本是否降低改善彼此的经营,当然这里也并非完全考虑成本收益的比较,而是层级制的治理机制是否更加充满竞争力,市场机制可能胜出,但是企业会面临更大的竞争,这也会促进进一步考虑一体化。一般而言,按照合并前的状态自主运营,只有在协同适应能够产生预期净收益时才选择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