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从2015年9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停车专项的讨论会,也做了新闻发布会,同时,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把停车的问题写入了“十三五”规划,也写入了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说,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停车产业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机遇,也拉开了停车产业化的序幕及我介绍两个方面,一是政策的推进情况,二是工作推进的状况。
一、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国家层面,我们的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完善,不管是于从产业化的角度来讲,还是从规划建设、管理这几各环节来讲,国家层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文件。同土地投融资、信息化等专项方面,也发布了相关的文件。可以说,从这个方面的角度来讲,国家层面的文件已经基本完善。当然,还有一些个别专项的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们据不完全的统计,31个省有80个城市出台了150多个文件,我们对这150个文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整理、研究,大体上的情况来看,从省级政府来看,基本上是以转达国家部委的相关文件为主,当然有部分的省市像福建,独立的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而且是以省政府的名义印发的。对于城市层面更多的是根据自己城市本身的特点,制定了一些具体的相关规定推进停车的发展。
从政策来讲,杭州、西安、郑州这几个城市的政策性比较完备。停车设备去年发展的状况时,各个城市前5名基本跟政策的配套基本相吻合,政策的配套出台完备性跟我们机械设备的投入或者是建设的力度是完全吻合的。还有一个特点是价格收费方面的政策,这也比较多。除了综合性的以外还有一些城市对一些具体的小众的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包括居住区周边的管理,包括停车登记的管理办法,以及居住小区停车的政策,停车共享等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当然这是个别的城市在个别的领域出台的相关政策。
我们对这150多个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大的发展思路和建设的重点来看,我们七部委的文件强调的是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首先是立足于城市的发展战略,停车是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我们不是一个全面供给的策略,我们确定的建设重点是居住区为主,当然还有大中型交通枢纽医院、学校等,我们的重点是居住区。
土地出台方面,大连市出台的管理办法相对来说比较系统、比较有针对性,但是大部分的城市都采取的原则是尽可能的不改变土地的性质,尽量不纳入容积率的状态,还有一些城市,像太原市对土地的出让价格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地面的出让价格是商业容积率1.0土地的20%核算,地下的以10%的核算,对土地的出让价格也有明确的说法。对于PPP方面,有两个地方出台的PPP具体的实施方案比较具有可操作性,或者是比较细致。第一个是福建省,福建省专门出台了PPP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提出要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在种种条件下,我们对新建的停车设施的项目强制使用PPP的模式,这代表了政府的一种态度,同时,还提出各种形成的补贴等。西安的PPP的合作模式对股权的结构有明确的说法,以二八的比例,同时还在价格方面明确的提出是以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方式。同时,我为什么认为它比较好,它在这里面还提到了收益如何分享、风险如何分配、如何控制等一系列,我认为是比较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设补贴与商业配建,我们按照泊位的数量进行补贴,有一些城市采取的形式也各不一样,有的城市以政府摊补的形式,我认为是比较新颖的形式。
对于补贴方面,我认为应该更加符合城市停车的特点,也就是说,城市停车相对来讲比较分散、规模比较小的状况,我认为不应该按照一定规模以上的停车位、停车场进行补贴,尤其是如果你的泊位数设定得比较高,100个以上的话,可能大部分的停车场建设得不到补贴。另外,对于机械式的立体停车,我们在国家的政策里面也有一定的缺陷,我们说的是按照建设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面积进行补贴,但是对于停车设计机械式的停车场来讲,按照每个车位进行补贴一定的商业配建面积可能会更好一些。对贴息和税费减免大多数的城市有规定,无非是减免基础设施的配套费、绿化配套等,减免一定的费用使得一些城市运营期的税费进行减免的政策。
收费价格方面,基本上都符合国家的政策,更多的让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缩小政府定价的范围,包括差别化的定价,中心城区高于非中心城区,路内高于路外。在这方面,各个城市的停车收费政策没有问题,实际的执行还是有问题,包括了我们最关心的路内的价格高于路外,这可能现在还没有做到,至少我们在政策上没有问题的。当然,对于医院停车的收费问题,还有新能源车优惠的方面,对于社会投资的停车场的收费,如何确定,我觉得有一些城市的收费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收费方面,我认为甘肃省的收费管理办法相对来讲比较全面、比较系统、比较合理。
信息化方面,武汉市出台了专门的关于信息联网的文件,包括管理的规范、数据采集的标准等。我们看所有的这些城市的文件,责任主体也就是建设停车信息系统的责任主体各不一样,跟上午戴主任介绍的一样,对于停车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也不一样,有的是公安交警,有的是住建,有的是交通运输部门,我个人认为停车信息系统,这几个部门很难独立的完成,需要相互的协作,或者是有一个牵头部门,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建立或者是让综合性的部门牵头做停车信息系统,这样可能会更好。上午也有很多的人关心,如何让停车的信息纳入政府的信息平台问题,在不同的城市里,如何让这些停车场的信息纳入政府的管理平台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强制性的,必须纳入政府的信息平台。要求公安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没有纳入的话,限期整改,甚至进行罚款,有的作为运营的前提条件,备案的时候必须要纳入信息系统接入的证明。当然,更多的是鼓励性的措施。
停车设备方面,沈阳市出台了关于机械式停车的管理办法,当然对于土地的办理手续、费用的缴纳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审批方面,有几个城市有明确的审批管理办法和要求,像兰州市和福建省都有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出台的这些文件一直在积极的推动落实相关的政策,不仅是把政策出台完了就完了,现在一直在追踪调查完善相应的政策,包括资金的支持。地方省市也在积极的推动建立相关的领导小组,并且有的城市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我认为在我们国家的管理体系下纳入政绩管理是比较有效的方式。
对于重点的工作,规划方面,应该说大部分已经完成了规划的工作或者说是即将完成规划的编制,但是事实上的讲,我认为这些规划在可操作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摸底调查方面,大部分城市的工作做得不够理想,正在进行相应的编制。我认为做得比较好的是深圳市相关的工作正在开展,从方案的设计以及推动实施来看都非常好,一会深圳市的领导会具体介绍。
从存在的问题来讲,现在政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打通政策的最后一公里,保证如何纳入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的细节的确定,包括经营权的分割、所有权的分割、转让等。包括我刚才强调的,我们一直强调居住为主,现在确确实实还没有找到一个可推广的工作范式。原来我们设想让社会资本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现在投资建设的资本或者是投资主体主要是以国有资本和政府资金为主,这跟我们的设想有一定的差距。再就是执法,执法还没有完全到位,从投资环境的改善来讲,执法比资金的支持可能更为重要一些,现在在执法方面还没有做到位,也就是说,我们的停车很难,但是有效的市场需求还没有很好。
基于以上的问题提几点建议,一是细化、完善政策措施,打通最后一公里,包括政策资金如何扶持民间资本,包括进一步推广经权、收费权质押等相关金融政策措施,包括各种融资措施以及停车设施资产证券化等,我们要制定不动产登记的细则,用地供应的细则等。
在执法方面需要建立常态化的严格执法,当然需要采取一定的策略,形成常态化的严格执法,需要在现有的条件下,一下子全面的严格执法可能也不太现实,需要循序渐进的不断的推进。
最重要的是需要有一个在推动老旧小区和PPP模式方面有一些试点示范真正可推广可示范的案例出现。最后是需要加强政策的解读和经验的交流和培训工作。不管是在政策制定层面还是实际的操作层面,很多城市已经做了很多的创新,这些创新、这些经验、这些工作的范式值得大家相互的推广、相互学习交流。
总体来看,这一年多的时间内,我们的政策在不断的完善,我们的投资环境在不断的改变。但是,很多方面、很多城市做了很多有利的探索,总体上来讲,从停车的产业化角度来讲已经有一个非常好的开端,在我们政府企业协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停车产业化会有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