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香港市场频现的个股“闪崩”模式开始在A股不断出现。虽然相对于香港市场无涨跌幅限制而言,A股一个交易日内的“闪崩”其跌幅最大只有10%,但投资者因之蒙受损失同样有不可承受之重。因此,对于A股个股“闪崩”所呈现出的蔓延态势,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投资者,都有必要保持高度关注。
近期A股最“著名”的“闪崩”当属神雾系旗下的神雾环保与神雾节能,这两家上市公司继今年5月25日“闪崩”之后,7月10日再次突然跌停。神雾环保与神雾节能分属创业板与深市主板,而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创业板与深市主板走势不再像此前那么低迷,但神雾系旗下的这两家上市公司的走势却与大势上演了“背离”的一幕,也让其投资者直呼看不懂。
个股出现“闪崩”,背后的原因各不相同。像神雾系5月25日的“闪崩”,是因为有市场人士的质疑。而近日的突然跌停,背后的原因却不得而知。雪浪环境遭遇“闪崩”,显然与韩志国质疑向松祚内幕交易有关,上市公司方面即使作出了澄清,但投资者仍然心存芥蒂,而跑路成为某些投资者的选择。此外,像贝因美、茂业商业等个股出现的“闪崩”,市场至今也没看到“权威”的说法。
不过,个股出现“闪崩”,笔者以为有两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比如像贝因美、神雾系此次的“闪崩”,背后应该事出有因。其中,是否有“先知先觉”者提前获得了相关消息,个人认为值得高度怀疑。否则,对于其“闪崩”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若此,则“先知先觉”者有内幕交易的嫌疑,其通过内幕交易,能够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另一方面,个股“闪崩”,笔者认为也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有关。像神雾系两家上市公司“闪崩”后,针对市场的质疑,相关上市公司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法。由于两上市公司2016年报均收到深交所的问询函,而问询函又剑指其营业收入过于集中的问题,市场有理由怀疑其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近几年来,监管部门一直在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虽然有进步,但根本问题却没有解决,亦即违规成本低的问题。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即使是顶格处罚,亦不过60万元,该处罚如同“挠痒痒”,根本起不到惩罚的效果,更无法起到震慑的作用。而上市公司方面不披露“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或可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两厢比较,结果不言而喻,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成为“老大难”问题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于A股上市公司也染上了“闪崩”的恶习,笔者以为信息披露才是问题所在。如果上市公司能够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那么即使因为利空而出现“闪崩”,也应该是在其信息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绝对不是突然袭击式的“闪崩”。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化信息披露才能防范个股突然袭击式的“闪崩”,而修订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大幅提高信披违规成本,则又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