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录”彰显整治金融乱象的决心


 

“双录”彰显整治金融乱象的决心

作者:刘植荣

2017823,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区“双录”,即设立销售专区并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治理误导销售、私售“飞单”等问题。《暂行规定》的发布说明目前金融秩序混乱程度相当严重,但也彰显了监管部门整治金融乱象的决心。

最近几年,出现了全民搞金融的局面。大街上、商厦里、公共汽车站旁,经常能遇到有人散发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人们在办公室里谈论理财经验教训,茶余饭后交流理财信息。当然,也不乏有人上当受骗,让自己的投资血本无归。《法制日报》20161210报道称,多地投资理财纠纷案呈多发态势。

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是金融服务的关键环节,容易产生误导及欺诈销售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不少银行推出自己的或为合作机构代销的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销售时,变相夸大理财收益率,隐瞒投资风险,诱骗客户购买。储户到银行存款,有的柜员并不是照章为储户办理存款手续,而是先拿出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劝说储户购买理财产品,称理财产品收益比存款利息高,买理财产品更划算。储户觉得银行不会骗人,便在柜员花言巧语的劝说下稀里糊涂地签了单,甚至连哪家机构的理财产品、合同条款都一概不知。

《暂行规定》要求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时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影音资料清晰、完整、连贯,并将录音录像资料至少保留到产品终止日起6个月后或合同关系解除日起6个月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这样的规定极具警示作用,销售人员知道有个摄像头在看着自己,欺诈销售行为会被记录在案,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就会格外小心,不得违背合同条款诱骗客户签单,因为一旦将来发生纠纷,要为自己的欺诈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了关键的现场证据,客户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可以更容易地依法讨回公道,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损失。

可见,“双录”规定是整治金融乱象的有效措施,是为捍卫投资者权益设置的又一道防线。但是,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让客户处于劣势,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口吐莲花”把客户忽悠得云里雾里,客户很容易被误导,意识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当然也就不会提起法律诉讼,干吃哑巴亏。投资者要想避免掉进理财诈骗陷阱,关键还在自己,必须懂得一些金融常识,常识是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

曾有人咨询笔者一个理财产品,他连“年化收益率”都不懂得是什么意思。中国销售的很多几天或几个月的短期理财产品都不写明理财期限的实际收益率,只写“年化收益率”,销售人员往往也不给客户解释,即使有客户询问也闪烁其词,给客户一种错觉,认为“年化收益率”就是理财期限的实际收益率,这放大了投资收益率,很容易诱导那些缺乏金融常识的人签单。

所以说,投资者不能因为有了“双录”就忽视自己对金融常识和相关信息的获取与分析,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有不明白的词句或表述要让销售人员解释清楚,“双录”会记录下客户与销售人员之间的所有信息交流,为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维权保留了足够的确凿证据。(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