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某软件公司律师函


 浙江某软件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阮某先生的委托和山西宁丰事务所的指派,就贵司与我方委托人的合同纠纷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委托人曾与贵司客服张某协商,与贵司签订《软件服务合同》,购买贵司的电脑财富先锋至尊版软件,约定付款后,委托人将其本人签字后的合同寄至贵司,由贵司盖章后寄给委托人。委托人于2017817日支付人民币32800元,并按照约定将其本人签字的合同寄至贵司,但贵司至今未向委托人如约邮寄合同。委托人多次与贵司客服张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但是该客服一直未给予答复。

贵司的不作为已违反了《软件服务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且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后生效”,贵司至今未将盖好章的合同寄给委托人致使合同未生效,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望贵司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以及《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的规定,及时退回委托人支付的钱款及利息   元。若贵司截止2017年  月  日依然未退还上述款项,本律师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贵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人民法院请求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由贵司承担。贵司作为我国互联网较有影响力的公司,一定会因此次诉讼活动而波及声名,影响到贵司的信誉,并负担更多的费用,为避免讼累,望贵司及时采纳本律师的法律意见。

特此函告!

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

成静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