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人曾与贵司客服张某协商,与贵司签订《软件服务合同》,购买贵司的电脑财富先锋至尊版软件,约定付款后,委托人将其本人签字后的合同寄至贵司,由贵司盖章后寄给委托人。委托人于2017年8月17日支付人民币32800元,并按照约定将其本人签字的合同寄至贵司,但贵司至今未向委托人如约邮寄合同。委托人多次与贵司客服张某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但是该客服一直未给予答复。
贵司的不作为已违反了《软件服务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且该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均同意本合同自甲方盖章后生效”,贵司至今未将盖好章的合同寄给委托人致使合同未生效,贵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望贵司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以及《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的规定,及时退回委托人支付的钱款及利息
特此函告!
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
成静婷律师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