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不是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是用劳动量来计量价值,而劳动量的计量本身,又是以劳动时间为尺度的。

        《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到:显然,劳动量是以劳动时间来计量的,而劳动时间又是以小时、天、月、年等计量的。
        马克思是主张社会主义要按劳分配的,也就是按劳动时间分配,也就是计时工资制度。共产主义则是按需分配,其实应该叫做按需取用,谈不上什么分配了。
        过去的人民公社时期,社员出工是要由会计记账的,每人拿着一个“工分本”,会计根据社员的出工情况,在“工分本”上记上“一晌”“二晌”“一天”等出工时间。工分本上记录之后需要盖上会计的私章。有的则是印刷有“一晌”“二晌”面额的票证,盖章有效。等到收获之后,社员凭借自己挣得的出勤工分领取一份相应数量的产品。
        但劳动价值论对于劳动计量的方法设计是建立在默认社员“各尽所能”和“等长度劳动时间内创造等量价值”之上的,这与现实当中的情况大相径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只能算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现实是,劳动能力是因人而异的,劳动能力也就是劳动者的有用性,不同的劳动者劳动能力即有用性相差巨大,有人以一当十,有人百无一用。纵然各尽所能,但各自所具之能本就不同,穷尽其能也只有那么多。
        认识到劳动能力即劳动者的有用性,也就把价值概念再次回归为“有用性”。关系劳动能力的差异性,马克思并非没有任何觉察,劳动能力不是天生的,但也不是后天教育可以让人人相等的。劳动能力的培养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当中提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十项任务之第十项“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但无论任何教育,都只能是让人的天赋得以发挥,而难以突破禀赋限制。
        现实当中,基于人的自私性和懒惰天性,各尽所能也只能是一种道德指标,战时共产主义期间情况或许比较接近,但平时的状态差距甚远。
        马克思所说的“劳动时间”,基本上被默认是“处于劳动岗位上的时间”,默认了只要位于岗位之上就是在劳动,忽略了普遍存在的偷奸耍滑出工不出力的现象。另一个问题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默认“等时等价”。
         人民公社的实际运作当中是无法默认这些实际问题视而不见的。为此,社员的劳动能力被分成不同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等等。不同等级的劳动力意味着同等的劳动时间如“一晌”之内创造的价值量是不同的。所以不同劳动力拿着相同的工分分配所得是不同的。
        农业生产当中,以重体力劳动为主,男性劳动力的劳动能力显然普遍高于女性,在评定劳动等级是通常会比同龄女性要高,这就是农民当中长期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根源所在。家中没有男儿,就说是缺少“劳动力”。
        男劳动力当中也不是人人能力相同的,同样会被分为不同等级。残疾人会被评定为较低的等级。对于新劳动者会评定为较低等级,随着其经验技能和熟练程度提高再予以调升。对于虽然有能力但一贯出勤不出力的懒汉,则也会被降级,这叫做奖勤罚懒。但若被降低是一件丢人的事情,人前人后丧失尊严。
        在国营工厂当中,国家有各个工种的等级制度。还通常用奖罚制度上的差别在二次分配的“奖金”分配上加以体现劳动的等时不等价,有些企业各自奖金远超基本工资,把等时等价的基本工资的副作用限制在减小幅度内。
        马克思主张公平,主张同工同酬。但这种看似合理的主张,只能在确保“同工”条件下推行。强调同工同酬,也就意味着要强调“异工异酬”,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现实当中的“异酬”很多是属于“异工”下的结果,而不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之下,马克思的“简单劳动”假定才能成立,只用时间代表劳动量的说法才能成立,而在异工前提下,劳动量的计量就变得非常复杂,几无可能。多数人都认可同工同酬异工异酬,对于自己待遇不满的人,通常都会从两方面主张权利——我和他同工理应同酬,或者我比他做得工作复杂或产品多或条件差等等理应比他多得。
        彻底纠正“等时等价”的弊端的办法就是计件工资制度。计件工资,通俗地说就是以成败论英雄,不见产品之兔子不撒薪酬之鹰。
        但从价值论角度来看,计件工资并不是计时工资的修正和补充,而是两种截然相悖的价值论。计件工资是直接建立在“价值是有用性”之上的,是以产品的有用性来衡量劳动的价值,而不是价值是凝结在产品当中的劳动量这一劳动价值论之上的。所以,计件工资不是马克思主义,甚至可以说是反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自己在《资本论》当中同时提到计时和计件两种劳动衡量办法,但却对其价值论差异毫无觉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