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马蓉分不到财产


       对于众多宝粉来说,宋喆被抓真是大快人心啊,甚至有网友认为马蓉出轨经纪人,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不到财产。事实会如他们所愿吗?我们暂且不考虑复杂的不动产财产归属,仅以婚后的经营收益和股权及股权收益试做分析。

首先要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宝强婚前的财产收益是婚前财产,不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内,马蓉无权分割。若二人结婚时无关于共同财产的特别约定,婚后王宝强的各项收益所得才是共同财产。
另外王宝强的宝亿嵘影业公司若是在婚前就成立,则王宝强所持股权也是婚前财产;反之,为婚后财产。听说马蓉也是宝亿嵘影业公司的股东,若马蓉的股权是王宝强所赠,则为共同财产;反而,如马蓉有证据证明其股权是用马蓉自己的婚前财产所购买,则为个人财产。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二人所持股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马蓉出轨是否无权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马蓉出轨,不丧失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王宝强只能通过请求损害赔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王宝强有证据证明马蓉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马蓉不分共同财产。
成某某作为法院的常客,深知离婚诉讼对双方的伤害。无论外界如何看待这桩离婚案,成某某都希望王宝强夫妇能避免讼累,妥善解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问题,尽快找到各自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