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所有这一切都已改变。我们的国家虽是共和体,但实际上长期穿着君主立宪的外衣,所谓总统不过是居住在狭小奢华官邸的国王皇帝。英国人的白金汉宫里有个女的,我们白宫里有位男的。
名义上,美国宪法对三权分立的政府进行责权定义;实际上,执行层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自“大萧条”和“二战”起,历经似乎永无尽头的各种危机,总统们多半通过强权,少有通过放权而树立了前所未有的权威。
与此同时,总统们还拥有宪法之外的各种权责。直至本世纪初,美国人普遍共识:入驻白宫的就应该是圣贤先知、哲理达人、时尚典范、流行思潮代言人、社会名流冠首。总之,美国总统(POTUS)是美利坚太阳系中一颗耀眼行星。
直至一年前,几乎无人对这种总统崇拜有任何非议。只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执政者异乎寻常的胡作非为会引发舆论对“帝王式总统制”的一些质疑,但质疑或抱怨几乎无济于事。然而1973年的战争权力决策法案可谓例外。迫于越战带来的灾难局面,并防止总统未经国会认可和支持擅自使用战争动员令,此立法提案才被接纳,与1919年的禁酒法案一样,是史上立法流程最低效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