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普查
一、统计法律法规层次
根据法律规范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包括4种形式: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统计法律的特点:规定根本性问题,在统计法律制度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统计法律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都属于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如《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目前,我国31个省市区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家三部委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还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
二、案例分析
(一)针对领导的统计违法违纪问责
案例1:某县政府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某县上报2012年生猪出栏数严重虚报,上报数100万头,实际不到50万头。省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该县2012年生猪出栏数实际只有46万头,虚报54万头,虚报率超过50%。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县统计局收集、整理的数据是真实的,但是该县为争取生猪大县,获得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张某不顾统计部门的反对,自行将上报数修改为100万头,并要求县统计局按修改后的数据上报。
[处理结果] 根据省局的建议,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依法给予张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2:某县经信局要求企业伪造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根据知情人士举报,某县工业总产值严重掺水。2014年6月,省统计局对该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县为跻身全省新型工业化考核先进行列,从2011年起,由县经信局制定工业总产值指标计划,用上月数据加上一定增长率计算得出本月预计数,通过QQ群向全县工业企业发送分企业预计数据,指导企业按照发送的预计数填报。2013年,该县上报的工业总产值为100亿元,实际工业总产值为30亿元,虚报70个亿。
[处理结果] 根据省统计局的建议,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对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县政府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县经信局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经信局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3:长沙市和衡阳市有关负责人对天心区和衡山县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5月,国家统计局组织调查组对我省长沙市天心区和衡阳市衡山县围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和相关数据质量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两地三经普中存在严重问题:(1)联网直报工业企业和非联网直报单位名录严重失实,抽查的衡山县40家联网直报工业企业中有20家企业已停产但仍然上报统计数据,天心区城南路街道187家非联网直报单位有87家普查登记地址无法找到;(2)联网直报工业企业和非联网直报单位数据虚报严重,抽查的衡山县40家联网直报工业企业2013年工业总产值上报数合计为44亿元,经核查实际数合计为5.8亿元,虚报38.2亿元,抽查的天心区9家联网直报企业普查数据,有5家虚报,其2013年商品销售额上报数合计27564万元,检查数合计337万元,虚报27227万元;(3)联网直报工业企业指报、代报现象严重,衡山县由经信局和统计局每月为28家因停产或找不到人的企业代报数据;(4)伪造相关证照、印章、普查告知书,篡改普查数据,衡山县伪造三经普告知书200余份,天心区城南路街道有关工作人员下载制作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制作软件,分发给各社区制作相关证照、印章和普查告知书等。
[处理结果] 鉴于两地统计违法行为相当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有关领导负有严重失察责任。省统计局责成当地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两市常务副市长作书面检查;对衡阳市统计局分管副局长、普查中心主任、衡山县县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衡山县常务副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衡山县人大主任、统计局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衡山县粮食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衡山县两位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衡山县经信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长沙市统计局局长作书面检查;给予天心区常务副区长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天心区统计局分管副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行政记大过处分。
[法理解析] 上述三个案例中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要求企业伪造统计资料、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六条,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对其进行统计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针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问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生产、加工统计产品的责任主体,对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收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应对国家秘密、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依法履职,对外泄密的,依法进行统计问责,追究其相关责任。
案例4:天心区城南路街道伪造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案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2014年5月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对天心区统计和三经普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区城南路街道部分PDA采集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普查告知书系伪造,多个单位的证照编号完全一致、证照照片拍摄角度和阴影情况高度一致、加盖印章情况高度一致。有的直接拍摄电脑屏幕,有的虽然是拍摄纸质证照,但证照明显是同一模板集中制作后打印而成。这些被伪造证照、印章和告知书的单位,有的是真实存在,有的是无法找到的“空挂”单位。检查还发现,有的社区在上传前还对部分非联网直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企业上报为0)进行了篡改。
[处理结果] 给予天心区城南路街道办事处工委委员、副主任郭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统计站站长梅某行政撤职处分;给予经财办刘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白沙区李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5:某镇要求联网直报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针对群众举报某镇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某市统计局对该镇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镇2013年上报的工业总产值为120亿元,检查核实数为58亿元,虚报62亿元;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上报数为5亿元,检查核实数为2亿元,虚报3亿元。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发现该镇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具体做法,严重影响企业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一是镇政府发文,向企业下达分解目标任务;二是镇统计站要求企业按照下达的目标任务填报数据,如不按照要求填报,退回重报;三是将6个尚未开工或未达规模的项目变成正在施工的达规项目上报。
[处理结果] 该市统计局对该镇政府、统计站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镇政府、统计站负责人、有关统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于记过、撤职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理解析] 案例4和案例5中涉及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九条,依据《统计法》第三十八条和《处分规定》第五条进行问责。
案例6:孙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孙某在国家统计局工作期间,违法《统计法》和《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于2009年至2011年,先后多次将统计局尚未对外公布的涉密统计资料共计27项,泄露给证券公司付某、张某等人。经鉴定,这27项被泄露的统计数据中有14项为机密级国家秘密,13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处理结果] 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判处孙某有其徒刑5年。
[法理解析] 案例6中孙某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保密法》,同时也违反了《统计法》第九条,此案中孙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九条和《处分规定》第九条,依法进行问责。
(三)针对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违纪问责
统计调查对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必须聘请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对于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未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聘请没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进行统计问责,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7:长沙市长郡中学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并强制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省统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长郡中学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上报的2007年《劳动情况》年报中填报的“临时职工”上报数为0,经核查实际数为21人,少报21人,上报的2006/2007学年度《普通中学基层统计报表》中填报的“校舍建筑面积”上报数为54,346平方米,经核查实际数48,337平方米,多报了6,009平方米,多报率达12.4%。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决定对其立案查处。该单位在送达《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时,不配合,拒绝签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予以送达。拒绝交纳罚款,最后省统计局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省统计局依法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来最初罚款只有1万多,但是该单位迟迟未交纳,加处每日3%的罚款,最后罚了7万多。
案例8: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省统计局对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商品住宅销售套数-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实际为80套,“商品房销售面积-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实际为11200平方米,“商品房销售额-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实际为5040万元。但该公司上报的2010年12月《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及空置情况》报标中“商品住宅销售套数-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商品房销售面积-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商品房销售额-其中140平方米以上住房”指标均为填0数据。
[处理结果] 省统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张家界市××局迟报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据张家界市永定区工作人员反映,该市某局2012年至2013年7月有三个季度没有按时向当地统计局报送《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区统计局每个季度打多个电话催报,该局仍然未能在统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上报。2013年8月,张家界市永定区统计局对张家界市该局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永定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宜章县某回收公司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案
[基本案情] 据宜章县统计局负责商贸统计的工作人员反映,某回收公司未按时上报2012年1季度和2012年2季度《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统计报表。
[处理结果] 宜章县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该公司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予以通报。
案例11:常德某食品公司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案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常德市统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上报的《2010年度工业企业财务状况报表》中各项指标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存在较大差距。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关统计台帐、会计分类明细帐、产成品入库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该公司以会计不在家、相关会计资料拿不到为由,拒绝提供以上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制发了《统计检查查询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依据资料。执法人员多次电话提醒,但是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没有答复查询书,也没有提供相关原始资料。
[处理结果] 常德市统计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2: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案
[基本案情] 根据长沙市开福区社区普查人员反映,湖南中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三经普中拒绝接收普查表,拒绝提供普查资料,普查人员多次上门都被赶出来。为此,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诿拒绝提供报表数据财务来源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发了《统计检查查询书》,在规定时间内,该公司没有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省统计局进行立案查处,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过程中,该公司极不配合,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有效送达,最后在《潇湘晨报》上公告送达。
[处理结果] 2014年5月,省统计局对该公司做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先后申请听证,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芙蓉区法院和长沙市中院两次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的结果是维持省统计局做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拒不交纳罚款,省统计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理解析] 案例7至案例12中描述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料、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按期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进行统计问责,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13:某大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案
[基本案情] 2013年,省统计局对某大学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查看了该校统计工作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证、数据报送流程等统计基础工作相关资料,重点核查了该校2012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和2012/2013学年初〈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核查发现,该校上报的“学校产权建筑面积”指标数据,没有按照教育报表制度要求统计,而是由统计人员估算得出,没有来源依据。教育统计没有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处理结果] 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理解析] 案例13中的统计调查对象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对其进行统计问责,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