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田赋
(1)夏代的贡和赋
上面说到,夏禹在治理水患的同时,也考察了各地的地形和土质等等基础的情况。在其治水成功之后,大禹便将全国各地的田土,按高下、肥瘠分为九等,又根据土地的具体使用的情况规定了赋税的等级。其征收比率,据说是十一而税”。这也就是历史传说中所谓的“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之意。”(《尚书·禹贡》)“少康即位,方夷来宾。”(《古本竹书纪年》)
所谓的“任土作贡”,就是根据各地的出产而纳贡的原则。
据记载,夏代的田赋征收有两种:一种是按田土的农产品产量征收定额的田赋;一种是根据各地的特产,强行规定贡纳土特产品。据史籍记载,夏代把全国分为五个区域,在王城之外,每五百里为一区,根据各区距离王城的远近和运输负担,确定缴纳物品的精、粗。赋税的比率,一般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因年成有好坏,夏代的做法是将相邻几年的收获,求出一个平均数,以其平均收获量的十分之一,作为贡赋定额,不分凶年、丰年,都要缴纳规定数量的粮食。所以,夏朝的税赋,实际上是一种农业定额税。
除赋税之外,还有土贡,即各地诸侯、臣属向夏国王贡纳的土产、珍宝。如扬州贡金二品、瑶、琨(美玉)、竹箭、齿、革、羽、旄、桔、柚;徐州贡五色土、孤桐、浮磬、 珠及鱼等。这里面又常贡和临时贡纳,后者一般是那些难得的物品或新鲜果品。(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