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政府花钱买息访,凭啥判违约访民5年?
法院认定,其以“不给钱就上访”等理由,“强拿硬要公共财物105100元”。其中10万元本是一笔“救助款”。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李志洲曾与“被害单位”项城市王明口镇政府签订了一份“息诉罢访”协议,镇政府一次性给付李志洲10万元困难救助款,李志洲保证不再上访。其后李志洲仍然在周口、北京等地多次上访,直至2015年10月被警方拘留。《2月24日(澎湃新闻)》
当我看到李志洲被郸城县法院一审认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时,就有一点没看懂。这件项城市的案件,怎么会让郸城县法院审理?感觉李志洲享受了一次县处级干部的待遇。因为项城作为县级市,县处级干部涉嫌犯罪,都会异地审理,李志洲享受的也就是这个“异地审理”待遇。
首先,我得给郸城县法院认定李志洲犯“寻衅滋事罪”点一个打万分之一折的“赞”!因为郸城县检察院指控李志洲犯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而郸城县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李志洲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成立”,这比较符合笔者此前所发《被敲诈的政府,一定是“疾病缠身”》一文的观点,因为如果政府政务很透明,官员很廉洁,怎么会有“把柄”或隐私掌握在他人手里?根本就没有满足对方敲诈的理由。因此,敲诈政府其实是个“伪命题”。凡被自然人“敲诈”成功的政府或部门,一定是“疾病缠身”。
有关上访话题,该文还说了一个故事:笔者一位朋友的切身经历,说一名“上访专业户”去他们单位纠缠,看到一名新录入的公务员比较老实,就问他去没去过北京,得知他没有去过,就说我来安排你去北京玩一趟。不久,这人又去北京“上访”,然后指定这名新来的公务员去北京接他,并在北京玩了几天,然后一起回家。
但从该案来看,此前的“疾病缠身”说也未必就很全面,因为镇政府即使不是“疾病缠身”,但为了应付考核保“官帽”也不得不花钱买“息访”。该文披露,项城市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的意见》就道:“对越级上访实行分类处罚制度”,“年度内发生3起赴省集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重点管理,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或免职”,“年度内发生2起赴京集访的,对责任单位实行重点管理,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或免职”。
有关上访话题,有些问题我是百思不得其解。比如既然有上访制度,干嘛还要就上访数量、影响力考核基层?弄得基层干部高度紧张。最奇怪的是,中国竟然还有“越级上访”一词。要是秦香莲冤案发生在当今,恐怕很难合法地去京城喊冤了。
在给法院极其微弱的点“赞”后,对郸城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访民李志洲5年有期徒刑,必须持99.99%的否定态度。因为该罪名列举的情形只有四种:(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李志洲凭借肉身之力,在强大的政府面前,不可能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应该与“寻衅滋事”沾不上边。接访人员给他5100元钱,应该是换他暂时回家;镇政府给他10万元救助款(“救助款”三个字明显是掩耳盗铃),无非是换他不再上访,以不影响该镇政府当年考核。可李志洲拿到钱后仍上访,这显然缺乏契约精神,但这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镇政府可以要求李志洲退还10万元,但判刑似乎说不过去。而那5100元若是一次性“劝回”,李志洲“听劝”息访,应该算交易完成,没有理由再追回。
当然,如果李志洲上访过程中,确实有围堵法院大门、拦截车辆、敲锣、大喊大叫等“闹访”行为,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对其实施治安拘留,应该是有法可依。
该案还暴露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镇政府的这10.51万元从哪个科目列支?包括我上面故事中提到的给“上访专业户”报销差旅费甚至旅游费,钱从何出?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政府花10万块钱买访民息访,访民却违约,然后法院生拉硬套,以寻衅滋事罪判该访民5年有期徒刑,都是令这个社会相当难堪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