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某国企女职工以用人单位未发放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迫解除成立,该国企败诉。后,该国企在一审时委托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金涛律师,在赵金涛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朝阳法院改判,认定女职工被迫解除不成立。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产假工资是否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则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情况下,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当然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而这种是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进行的。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只要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法律并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预先支付产假工资,而是要等到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补。也就是说,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的,如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则劳动者的主张成立;如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劳动者的主张很难得到支持,因为产假工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义务预先支付,且即使劳动者离职后,无论在新的单位还是原单位都可以继续申请生育津贴,因此不存在用人单位未支付产假工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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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涛,男,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劳动法专业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门负责人之一、新三板部门业务组长,主要从事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新三板挂牌等法律业务。赵金涛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和合同纠纷的处理,善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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