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自家车拉自家货,怎成“非法营运”?


 周蓬安:自家车拉自家货,怎成“非法营运”?

6月10日,李女士和丈夫将购买的东西一部分通过货运发往了铜川,剩下的货装在自家面包车上。两人驾车离开货运站不久,被运政执法人员拦住,执法人员查看了她车上的货物以及车辆手续后称,他们涉嫌非法营运。李女士向执法人员解释,车是自己的,货也是给她自家店拉的,可执法人员坚持认为她涉嫌非法营运,并对其车辆进行暂扣。(6月16日《华商网-华商报》)

网上抱怨中国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纳税人负担重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但长期以来不但未见好转,还在继续加重。我时常也在思考,我们有了800万左右的公务员,还有众多担负执法责任、与公务员待遇不相上下的事业编制人员,为何还要大量招录辅警、协管等各种临聘人员呢?除了党政机关人浮于事已成沉珂,就是我们在“无效管理”甚至“负效管理”方面耗费了太多的公共资源。
比如道路运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原本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可基层执法部门却不愿意完全按照这些规定来,时常是依照自己的利益甚至喜好来解释法条,因此弄出很多匪夷所思的事例来,不仅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也消耗了政府的公信力。
就本案而言,我分明是看到了运政执法人员法盲、霸道的一面。说他们法盲,就因为他们无视条规。他们对自身执法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浑然不知,甚至连什么是“非法营运”也不了解,事情发生后,甚至也不愿意上网搜索下。今天,笔者就来告诉你们什么是“非法营运”?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那么李女士和丈夫用自家的车拉自家的货,显然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而且没有金钱交易,那运政执法人员又凭啥认定其“非法营运”?今天我要对所有执法人员说一声,对于自己都“摸不准”的条款,如果危害性不大,还是“放一放”为好。司法中有个“谦抑性原则”,我倒是希望也能引入到行政执法中来。

说这些运政执法人员霸道,因为他们无视上级管理机关的声音。 省运输管理局稽查总队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自家车给自己商店拉货不属于非法营运,如果执法人员认为车主涉嫌非法营运,车主可以让执法人员提供车主非法营运的证据,包括“是否是给别人拉的货”、“是否有运费”,如果执法人员不能证明就不能认定为非法营运。
而这些运政执法人员根本就拿不出这些证据,但他们也死活不还车,逼着他们提起行政复议。我就在想,如果李女士行政复议成功,行政复议所需费用以及扣车期间所造成的车主损失,该由行政机关出,还是最终由那几名故意“找茬”的运政执法人员“掏腰包”?估计最终又是纳税人充当“冤大头”。仅从这一点,大家都能很容易窥见中国行政成本高的其中原因了。
说句不客气的话,我对运政执法一直没有什么太好的印象。除了网上频频出现的“乱罚款”、“罚款不开票”等不光彩新闻外,特别是长期以来对超载行为的处理,他们查到了不是卸载,而是罚款放行,显示出地地道道的“放水养鱼”本性。该案中,西安市新城区运管站拟对李女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无疑是他们查车的目的。虽然罚款普遍实行了“收支两条线”,但罚款数额还是要和单位经费甚至个人收入挂钩的。

也正因为如此,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曾出现过警妓联手“钓鱼抓嫖”案,笔者曾发表《警察联手小姐“钓鱼抓嫖”分赃,是权力抢劫》、《警妓联手“钓鱼抓嫖”案,应提级处理》、《警妓联手“钓鱼抓嫖”案,看西安警方如何演戏?》(该文附后)等文。如今,同样发生在西安市新城区的“自家车拉自家的货,被以‘非法营运’名义查扣”一案,我倒要看看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如何演戏?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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