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堕落!城管强令店家买高价推车还收费
(请勿发公众号)“要么买指定商家的手推车,要么被取缔!”这是最近周至县城20位商贩遇到的烦心事。商贩称,城管部门指定的店家比其他商家贵1800元,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表示,指定店家是为了工作需要。(7月27日《华商报(西安)》)
2013年4月22日,笔者曾做客人民网“微访谈”【大智汇•蓬安自由谈第1期】,就《城管如何重塑形象?》接受网友的提问,人民网随后以《周蓬安:不该抹杀城管为市民有序生活所做的贡献》、《周蓬安:城管文明执法应从四个方面入手》报道了此次访谈。在此次“微访谈”中,笔者总体上还是希望将城管的主要职责,对规范城市管理具有的积极作用告知大家,也希望小贩给予城管工作更多的理解,市民给予城管执法更多的支持。同时,认为城管作为执法者,更应首先重塑形象,让市民重新认识城管。
四年过去了,没看到中国城管总体形象有多大的改观,却不时地看到城管野蛮执法、打人、胡乱收费、腐败的负面报道。网上“不作死,就不会死”这句话原本是说一些“找死”的自然人,如今用在某些地区的城管组织身上,我看也是非常合适。
不买指定的高价推车,就只能停业,就失去生活来源,这毫无疑问是公权力主导下的“强买强卖”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2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知道,这些条款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违法,或者说就是专门针对公权力的管理对象。那么,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利用公权力,对管理对象做出此类违规违法事实,背后或许还掺杂着部门利益甚至个人不正当利益,那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应该与自然人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呢?还请法律专家帮助释疑。
我们知道,为了避免采购过程中的以权谋私行为,目前政府采购都明确规定不得对商家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不得限制供应商竞争,不得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进行采购。而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竟然肆无忌惮地指定商家,这完全违反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原则,很难说没有“利益”在其中作祟。尤其是同样商家只需要1400元的东西,指定商家却要卖3200元,这样的差价早就超过“三桶油”的内外价差了,如果其中没有不可告人的原因,恐怕外星人也解释不了。
该文有一段内容也似乎确定了其中存在“利益勾兑”问题:有商贩提供了自己与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张某的一段通话录音,其中张某称,自己也很无奈,这件事是上面“有人打招呼了”,而且一个劲地训斥商贩,“别人都不吭气,就你事太多”。
该文还暴露出周至城管存在“乱收费”问题。该文披露,购买城管指定的手推车,就可以享受两个月摊位费共1000元的减免。这条信息有两层意思:一是小贩买了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强卖”的高价推车,就可以享受摊位费减免,这明显是化公为私,最轻也是化大公为小公。如果这种行为没有违规,除非当地没有设纪委、监察委。二是城管凭什么要向小贩收取摊位费?收取的摊位费究竟去了哪?
规范流动摊位手推车管理没有错,为了市容靓丽统一标准也没有错。但只能规定样式,不能越俎代庖。该事件被曝光后,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相关人员还理直气壮地称“如果有商贩对此有异议,可以直接到纪委举报。”我对该地的执法环境乃至营商环境真的担忧。一个行政执法机关都可以这么“不讲理”,投资者要是遇到问题,又能去哪评理呢?
管理与收费、罚款必须分开,否则执法机关一定会“放水养鱼”。此前工商局定期收取个体户“两费”就饱受诟病,笔者曾将《建议取消针对个体户的“两费”,为民营经济营造政策洼地》一文委托他人提交2007年全国“两会”,并于2008年8月底得到落实,让工商部门从收费这项并非职责的“首要工作”中解脱出来。城管如果也收费,明显是在走工商局的老路,可以说是百分百“昏招”。
一向支持城管正常执法,并就规范城管执法提出过诸多建议的笔者,如今看到周至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不但违法强推高价推车,还以“逆向”管理方式收费,真是堕落啊!(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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