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定调“债委会”


  银监会发文定调“债委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 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机构:

  为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债委会的职责是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委会要明确主席单位和副主席单位,启动相关工作。

  五、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六、债委会主席单位原则上由债权金额较大且有协调能力和意愿的一至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副主席单位可以由代表债权金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表债权金额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组成。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出席相关会议。债委会应当设立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七、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债委会。

  八、债委会成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九、债委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所有债权金融机构按照议事规则开展活动。重大事项、主要议题由主席单位及副主席单位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后,形成会议纪要。

  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十、债委会对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十一、债委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可以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的方式。

  十二、债委会应当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研究讨论金融债务重组及债委会其他工作。

  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重组双方围绕重组方式、重组安排及方案内容,开展协商和谈判。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与企业共同研究,形成金融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由主席单位提交债委会全体成员大会讨论,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发送各债权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执行。

  十三、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实现解困。

  十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沟通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系,建立授权沟通机制,适当下放权限,确保债委会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十五、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执行中有疑问的,请及时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

  (请银监局将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金融机构)2016年7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便函[2017]80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防范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金融债务规模较大、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或者是国家确定的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出现困难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债委会工作重点。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尽快摸清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底数,按照风险的严重程度和区域的重要性进行排序,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风险化解方案。

  需要进行金融债务重组的,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出现较为严重的财务困难或债务危机,预计不能偿还到期金融债务;(二)企业产品或服务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支持政策;(四)债务企业和债权银行金融机构有债务重组意愿。

  对于以下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尽快实现市场出清:(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三)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二、强化主体责任。

  对列入工作重点的困难企业,尽快组建或完善债委会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196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债委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及时成立工作小组,积极推动债委会相关工作。主席行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履行好债委会的发起、筹备、成立、日常运行及协调等责任。副主席行和其他成员要积极配合主席行工作。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债委会的决定,收取一定运行费用。

  三、完善授权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债委会相关工作的授权机制,将债委会工作纳入银行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总行向分行的授权工作,确保债委会高效、有序运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稳定信贷支持。

  金融债务重组期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一致行动,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调整贷款利息、展期续贷、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的帮助困难企业实现解困。债务重组期间,为救助企业的需要,经债委会决议,可以采取稳定信贷的措施。

  五、加强指导协调。

  各银监局应依法加强对债委会的指导,对于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进行协调。各银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银监局的相关工作。

  六、做好沟通报告。

  各银监局要高度重视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困难企业的风险化解情况,会同地方政府、债委会共同商讨重点企业的风险化解工作,逐户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对风险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银监局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七、加强监管协同。

  各银监局之间要通力合作,协调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债委会,共同推进债委会工作。

  八、做好司法衔接。

  对采取协议并司法重组方式,需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委会应与管辖法院进行沟通协调,寻求支持,主动参加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必要时,债委会可以向银监局报告,由银监局进行协调。

  九、强化问责机制。

  符合债委会组建条件的困难企业涉及的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加入债委会,统一行动。对于不加入债委会、拒不执行债委会决议、拒不履行债务重组方案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影响债务重组顺利推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银监会和银监局可以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等措施。

  十、加强信息交流。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各银监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银监会报告辖内上一季度债委会工作情况。银监会适时编发债委会工作动态,指导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做好综合服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与债委会开展合作,为合理降低债务企业杠杆率、化解企业债务危机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的支持,可以作为中介机构列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发挥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的作用。

  十二、引导舆论宣传。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会同地方政府及时正面发声,引导社会舆论,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避免不正当扰乱正常社会金融秩序。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7年5月10日(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困难企业扭亏、转型、发展、脱困的合力,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目的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规范和做好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指导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共十六条,明确了债委会的性质、职责和工作原则,规定了债委会的成立和成员组成、议事规则、资金支持及指导与协调等内容,提出了实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

  一是债委会的性质。债委会是由债务规模较大的困难企业三家以上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的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

  二是债委会的职责。债委会依法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有效保护金融债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债委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

  三是债委会的工作原则。债委会应当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债委会实施债务重组的,应当采取多方支持、市场主导、保持稳定的措施,积极争取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实现银企共赢。

  四是债委会的成立及成员组成。债委会可以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参加债委会。债委会成立后,主席单位应当以债委会的名义将债委会成立情况、重要事项等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是债委会的议事规则。债委会重大事项的确定,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经占金融债权总金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比例债委会成员同意;二是经全体债委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六是资金支持。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委会可以通过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七是实施金融债务重组的相关要求。《通知》重点规定了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条件、工作原则以及可采取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两种重组方式等主要内容,以有利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开展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工作。其中,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二是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三是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八是指导、协调和监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务重组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支持银行业协会在债务重组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

  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建立,既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解决债务企业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集体协商、集体决策、一致行动的工作平台,可有效避免因个别债权金融机构擅自对债务企业单独采取行动,导致出现债务企业经营风险加大、甚至出现因此而破产的不利局面,有利于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利益;也为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债务企业协商解决金融债务问题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在维护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实践证明,债权人委员会制度和金融债务重组工作是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务企业金融债务问题较好的工作机制。同时,债权人委员会工作也需要得到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目前,各银监局按照银监会的部署和《通知》精神,因地制宜,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稳步推进债权人委员会相关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