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广角正义之声网【刘星妤】 案情摘要:2017年某日,被害人刘某使用银行卡在黔西南州设计院旁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400元人民币后,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孙某(兴义市某物资租赁公司负责人)为给工人发工资,遂到ATM机取款,发现ATM机内刘某遗忘并已输入密码的银行卡,遂取走刘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现金。案发后孙某将其取走的10000元现金交到兴义市公安局,兴义市公安局于该日发还给刘某,刘某对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孙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该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但其犯罪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及时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2018年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的号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探索,既保证了孙某所经营的企业生产经营,也避免了社会矛盾激化,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编辑:李海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