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句说明:因本人诉案属于被终身侵权案,一日未结案其案情将继续演变和发展。目前状态是:法院发现新证据须立新案审理。本案不再是劳动争议案,而是非法夺去人生、案情继续演变的侵权案。本案涉法时间前后18年,以当前被告为被告诉讼时间近5年。多数显露事实真相的关键证据来自被告和被告顾命律师自以为对自己有利而出示的证据。说明:被告违反政治纪律、违犯国家法规、夺走原告人生的事实真相,容不得颠倒也容不得掩盖。
自然逻辑导致被告方面越是颠倒是非越是自抹自黑。目前自救选择是:争取在法律范围改错纠错(法律对事不对人)。因为践踏政治纪律的事实已然暴露,政纪惩戒更严(对事也对人)。
下面展示的是《2014年以来原告的取证申请汇总和新立诉案的三个关键事实的证据链梳理》。请放心,本人网站刊载的文章,中纪委暂时看不到,它不过是历史记录而已。况且,本人是美国、台湾在大陆的组织群体已经列入“标记名单”的人。网络信息、新闻出版、学术媒体、国企高管队伍均有专人管理“标记名单”和随时密报此人正在露头行为;如今成人之美不易,打压糟践之口碑很容易。据说被列入“标记名单”的人若得不到境外宽赦将委屈一生。
所以下面的案情进展不过是历史纪录无碍任何人。
取证申请书之一
沌口开发区人民法院:
因案情需要特申请法院调取被告方于1988年起秘制并保存的原告职级档案(即工资卡原件记录)。据攸关方称:此档案(卡)现存于东风股份人力资源部共享中心(科)。科长XXX(电话略),应入退休职工档案卷。
申请理由:1,此证据是本案关键证据,职级伪造信息与工龄、专业任职资格等真实信息共存于此一证据中,可对比分析。职级历次变动记录均有东风集团公司签章。2,此前本案只需被告就上述证据复印件解释清楚即可,此时请求调取原件可证实本案攸关方对关键证据的处置真相,涉及案情发展。3,原告有上述档案部分原件复印件。来源:2013年底在沌口法院由朱晓勤庭长审理原告诉东风股份未落实高级职称待遇一案时,东风股份因一直怀疑此档案中高级职称在岗24级职级记录跳4级晋升严重违规,特将此记录作为揭露总部人事腐败的证据当庭出示。朱庭长同意原告请求,令被告当时出庭的工资科长XXX“复印档案给原告”。这就是原告手中三张职级卡复印件来历。当时原告紧跟X科长找复印机并拿到复印件。4,
另一取证线索指向是:上述共享中心X科长、工资科XX二人并非职级档案最终去向知情人。2013年底,东风股份出庭人XXX把上述职级档案视为东风集团人事部或有给当事人违规跳级的腐败行为,以此证据当庭出示。集团总部很快得到消息,春节前急派总部人事部XX(电话略)携总部办公室科长XX(电话略)前往股份询问秘密档案曝光一事。所组织的公开活动是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有股份人力资源部、原告所在岗的办公室职工在内的20人座谈会,主旨是由XX代表人事部宣布“已经过去的职级记录谁也不能改变。”这个会上我当面痛批“不落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是胡作非为”。此事之后东风股份对不慎曝光的档案悔恨闭口。有知情者报:就是那次,职级档案已经被拿回总部人事部。真正的知情人五人:XX、XX、工资科长XXX、时任东风股份人力资源部部长现调集团总部工作的XXX(电话略)、时任东风股份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现调东风有限的XX(略)。
申请人:原告胡志平,
本案三个关键事实之证据链线索梳理
由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签章的关键证据即原东风组织部、人事部伪造的原告职级档案(卡)所含事实真相虽因“自制职级密码”解读很困难,但其所含信息十分丰富,而且伪造信息与真实信息共存于此,可对比分析。其中职级历次变动记录由东风集团公司签章。
据知情人报这一证据原件现被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人事部掌握,或藏匿或销毁不得而知。如果法院调取证据原件不能,现存复印件可作为重要参考,所涉及的关键事实并非孤证且另有证据佐证。
1,关于职级档案(卡)对原告中级专业职务在岗资格的认定。职级档案卡复印件(证据编号04)显示为1989年6月认定。相关证据链包括:证据编号01(第二汽车制造厂首次颁发的资格证书,资格确认时间1989年6月);证据编号02(第二汽车制造厂更名为东风汽车公司后统一更换新版资格证书)对中级资格确认时间同上。证据编号11(兰州军区报社签章申报军事记者<编辑>胡志平中级职称业务工作报告复印件);证据编号13(由兰州军区政治部干部部、兰州军区报社签章的中级职称资格评审通过复印件);证据编号17号(1984年由国家颁发参加职称评定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这里再补充一句新闻行业常识:获评编辑职务资格的人在业内可随时选择记者岗位;获得记者职务资格人选择编辑岗位需内部资格认定。
(原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资历是本案最无疑点的事实,当年兰州军区报社社长XXX大校至今不忘我是报社业务骨干有突出业绩,即便是大校忘了,那档案中记载的战地记者特殊经历也足够中级资格合格选拔。但被告及顾命律师为减轻错责偏偏就在中级职务在岗经历上下足了混淆是非功夫,自视可颠倒真的假得了之铁律。)
2,关于职级档案(卡)对原告副高专业职务在岗资格的认定。职级档案卡复印件(证据编号05、06分别显示为“高级”职务和1998年5月确认在岗主任记者职务晋升职级24级)。相关证据链包括:证据编号02(
3,关于职级档案(卡)历年给原告伪造低职级的违法违规记录。职级档案卡复印件(证据编号04、05、06显示1988年~1994年职级记录无,疑被销毁,这一时间段系国企工资制度必须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即无自主分配权阶段;复印件所显示的1995年直到2000年原告被东风公司开除的历年职级记录系国企可自主工资分配阶段;其中1995年原告职级记录为东风17级系本科大学生应届就业职级待遇,那么8年前的1988年是多少级?又其中2000年东风汽车报社被总部授权自主分配后否认东风人事部的跳级晋升24级记录并降为20级档案记录系东风自创工资职级序列的“副主任科员”职级。伪造低职级档案记录的相关证据链包括:证据编号07、08(一名1988年大学毕业入职东风的新职工其1989年社保半年缴费基数同比高于原告全年);证据编号09(数名东风公司总部机关同事1989年半年社保缴费基数同比两倍于原告全年社保缴费基数);证据编号21(东风汽车报社开除原告8个月后以支付8个月工资换“原告自愿调出东风”的交换条件由总编苏启文签署的工资支付手迹证实这8个月基本工资680元系当年职级20级工资待遇);证据编号36号(原告二次就业东风股份由股份主持补交被开除数年的社保缴费明细表记录2004年入股份前公司缴费月基数为460元在职级20级范围);证据编号X号(将新提取2005年~2015年原告在东风股份的正式职级记录即2005年绩效工资改革股份首次为原告升级21级接续原东风20级;注:东风21级是东风1994年后自创职级序列在“副科长”之下新增的21级主任科员、20级副主任科员级别,而原告1988年入职东风时没有正副主任科员两职级,军队干部套改工资表明确地直接对应“副科长”12级职级待遇,伪造的职级记录把10年后的职级套给原告,国企老职级副科12级正科11级,东风新职级副科22级正科23级)。
被告组织人事系统不明事理的关节点在哪里?它认为:即便1988年入职可直接套入“副科长”职级,东风1994年自主工资制度后也有权按新职级序列把你改为“副主任科员”级。问题恰恰在于被告没想明白两点:第一,你跟我签的合同在哪里?不签合同你就能自主本人原有工资级别?签了合同你隐瞒了职级造假,合同是否有效?(后人将看到:当年的二汽组织部调配科兼“二汽军转办”科长顾春水为东风组织人事系统做了一件“彪炳史册”的事。这使今天的东风组织人事系及顾命律师不论怎么绕最终绕不开那个选择题:是与“顾春水原罪”同心同德还是与“顾春水原罪”划清界限?)若是前者就不会好签合同,只会玩心计、耍弄人、视国家安置人才为异己。但如此,你还有无资格自主工资级别?自主权,是合同双方相互授予的权利,你未予对方足够人才尊重也失去了对方应该赋予你的权利。第二,1991年按照国家人事部的优待政策,原告应该于是年享有东风正科职级待遇,即便把“副科长”套给我都属违规。不提优待政策也行,请把当年东风有新闻专业能力的人,其成果、贡献拿出来,选任何第三方评估,允许我当面答辩,可让大家更清楚看出当时东风新闻队伍专业素质高者是谁。那些年我不过是“图个谦虚”对同事的低能和外行没公开说什么。原告请求:本案再开庭必请被告到庭。当我没解读清楚那份用“职级密码”伪造的档案时,我一句话不说。只一心等待被告作出解释。如今不同了,我每句话都要给被告说清楚。
胡志平,
关于新提供证据的说明
新提交证据(序列编号第44号)《东风汽车报社2002年7月不服十堰市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院递交的上诉状》影印件。来源:十堰市中院互换诉辩双方文件。此诉状可证实:原告胡志平2000年被报社违法除名后,为争取上岗,曾于法院不予立案前,即2002年以前先后三次屡屡申请东风公司劳动仲裁委仲裁。原告希望法院立案但手中没有东风公司人事部反馈的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次申请仲裁是
原告胡志平,
取证申请书之二
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人民法院:
现退休在上海闵行养老的本案机构责任人顾春水目前很高调。先后给多名东风人打电话称“胡志平抓不到他任何证据”。我承认,确实没抓到他的贪腐证据,但是,他作为国企机构人员与本案错责直接关联的证据很容易提取。敬请法院行使取证权:
1,顾春水在与本案有关的责任机构中任职时间,即原二汽党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顾春水(该科职能于1993年划入新成立的东风人事部)从副科长到科长的任职起始时间。2,1983~1988年大裁军期间,二汽干部调配科兼“二汽军转办”日常职能。负责安置工作的办事人只有顾春水一人。3,1988年5月底驻湖北省军方移交组组长邓盛国代表省军转办交给顾春水一份安置到二汽的军转干部移交名单(我在场)有省军转办印章、有邓顾双方签名,现存东风档案馆。4,1988年顾春水拖延签发胡志平到当年二汽报社上班的《到职单》存根,现存东风档案馆。上述证据1、2可以满足本案证据链更充实和完整。证据3、4对审理本案有益,属于选项。
申请人:原告胡志平,
取证申请书之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沌口开发区法院):
下面列举的证据涉及东风汽车集团公司对受害人胡志平的补偿和赔偿金额准确结算,在被告因严重违法而丧失本案“劳动争议权”的前提下,原告主张:为切实保障诉辩双方合法权益、保障被告方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赔补,原告特申请法院依法提取如下证据:
1,令由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人事部签章出具原所属部门“二汽新闻”报社1989年(含)以前获新闻中级职称的在岗人员名单。出具总部机关范围1991年中级资格在岗套改职级未补足正科级底薪(国企老序列11级、东风自创职级23级以上)名单(至少5名)。强调:按国家劳动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主流专业技术职务(企业指工程序列职称)要试行资格与聘用分离试点工作。东风新闻序列、东风经济师序列(原称为“政工师”)不在资格与聘用分离范围。其在岗资格与实际聘用相对应,应予一视同仁。
2,令由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人事部签章出具原所属总部机关(不含“东风汽车报社”)或总部非主流专业技术部门1997年(含)以前获“高级经济师”或其他任何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其后东风职级未套改东风24级底薪人员名单(至少5名)。
3,令由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人事部签章出具所属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于集团总部的24级、25级两职级分档工资年底薪数据。签章出具受害人胡志平2004年1月~退休之前的职级底薪数据。上述证据原告本人已拥有,按法律规定由法院取证更适格。
请批准上述申请。同时强调:本案侵权性质恶劣,其对国家伤害了总体安全制度保障;其对个人无辜夺走了受害人的人生,名誉伤害、精神伤害、前途伤害、财产伤害、生存境遇伤害均为严重。
原告请求:重建职级档案和赔罚总额计算必须先有法院或法院聘请第三方依照国家政策拿出方案,被告方因无劳动合同关系丧失先定方案权力。被告方只有权就方案细节调整问题做出合理问询。
申请人:原告胡志平,
取证申请书之四
沌口开发区法院:
本人作为东风汽车公司所属机关部门的报社职工,曾于1996年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原件签订后统一上交给东风公司人事部等候统一加盖公司印章却始终未见反馈原件。目前本人手中的劳动合同系2001年东风公司总部办公室指令报社提供劳动合同允许法院立案的合同书复印件(东风汽车报社时任办公室主任王祝宾复印后交给本人)。那么,原件在哪里?原件上是否加盖的也是非法人印章?敬请法院经东风总部人事部调取原件予以确认。
原告胡志平,2014年5月?日。
附录:2018年因新证据提起新一轮诉讼的《起诉状》
起诉状
(2018年6月压缩请求)
原告:胡志平 男,汉族,住址略,身份证略,电话略。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000115161机构码:100000000011519。地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联系电话略。与本案错责相关的被告机构人员包括:顾春水(1985年~1992年任二汽党委组织部调配科长兼“二汽军转办”办事人)、靳启恕(1986年~1999年9月任原东风汽车报社总编辑)、苏启文(1999年~2006年6月接任靳启恕任东风汽车报社总编),三人均属于同一法人机构人员。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承担顾春水违约侵权法律责任,重建受害人1988年至退休职级档案。因1997年以前职级工资欠额比对困难,免除1988年至1997年12月受害人职级工资拖欠追偿,但职级档案须按照军转干部职级安置规则、按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岗晋级优先规则、按照正常在岗转岗职级和正常晋档规则保持完整建档签章。
2,判令被告承担靳启恕苏启文因两次不守法依规导致职级档案纠错机会一再丧失使侵权加剧的法律责任(略)。3(略)
事实与理由:
1,1988年,国家依据国发【1985】135号文件、国发【1988】63号文件和
2,机构人员用机构权力伪造低职级秘密档案的公权影响力,使被告高管层级对原告档案中全部优秀资历均产生怀疑。因劳动合约关系被隐秘违约侵权,又导致侵害了原告专业技术荣誉权、干部升职所必须具备的档案真实之名誉权以及终身财产权等民事权益。
3,1997年原告经湖北省评委评审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8年,被告职能机构人事部希望乘此机会纠正1988年职级安置严重错位问题,但错误档案因顾春水未遵纪守法与靳启恕相互沟通过的欺瞒理由持续时间太长,其低职级秘密档案实际在被告高管层中造成的消极影响已固为成见。今查,首先是被告机构人员靳启恕“以报社内部不好平衡”为由,拒绝执行人事部对错误档案采取的调整措施。1998年6月,原告为自己采写的三篇新闻稿久未见报询问总编靳启恕,两人当面,他回答:“你不用写稿了,先做做基层蹲点调研,或到下面去讲讲课。”我没多想,服从。即便如此,此后也是按照晨练习惯坚持每天步行一个小时,早晨第一个走进报社,有会与会、有事听使,无事下基层。至今原告可以找到在一处基层蹲点调研超过3个月的证人。今查,接任靳启恕总编职务的苏启文对前任上述“安排”一无所知,反而把报社乱局中的谣言当真相。1999年底,苏启文纵容了与职级调整有关的匿名诬告,由此乱局扩大,使东风组织部、人事部皆疑虑低职级档案行将暴露历史真相而高度紧张。最终,各方同意牺牲受害人,上演了一场先由苏启文“不行文不告知原因把原告从报社开除、再由人事部对原告下达调出东风公司通知”的闹剧。原告从此沉默,决意留下解惑,但要求上岗被拒绝。面对法院错误判决,只能放弃高级专业技术在岗职务。从此,作为审视职级记录的“可疑人才”,在东风外薪酬很低,二次端起东风饭碗仍然接续违约职级待遇。1998年以来侵权伤害最严重,直接责任人是靳苏二人。
4,原告认为本案性质是:国企机构人员在安置军转干部中肆意违反法规,侵害了国家利益、妨害了涉及国家总体安全的兵役制度。案情关乎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国家总体安全制度保障的严肃性、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严肃性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合约的严肃性。因1988年被告机构人员秘密损毁了由国家拟定的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合约,导致此后原告在被告所属单位的历年薪酬待遇均为侵权记录。
5,请求上述①职级工资追偿另以最高罚则加付赔偿金的理由如下:⑴ 被告机构人员滥用公权单方违约且不择手段掩盖违约责任。⑵ 1996年应签劳动合同不签,2001年制作无法人资格的虚假合同诱骗受害人为获取饭碗交给法院。⑶ 两次拒不执行国家劳动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第4条和国发【2001】3号文第26条规定。⑷ 今查,尤其是1998年职级晋升后,也是靳启恕视小圈子利益争斗高于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为抵制被告人事部纠正原告低职级错误,擅自在报社批准多名人员虚报业绩申报高级职称,散布“报社人都想跳级晋升”,故意制造因原告跳级引发的乱局。此谋乱情节之恶劣堪称惊人之举。⑸ 先是靳启恕用阴阳手段安排职级晋升后的原告去做在岗职务以外工作,接着,是苏启文不计后果、不行文不告知原因,以不可抗力逼受害人离开东风。⑹ 国发【2001】3号文于2001年1月发布,第29条规定不得违约解除军转干部劳动关系,这一条是明确的毁约补偿无效之禁令。也在此时,被告机构人员制作假合同故意给受害人留下诉讼上岗不二选择,显然是以双方获取国策信息不对称条件而谋划的顶风作案。⑺ 2014年3月,原告以被告为诉讼主体在法院诉立本案,机构人员若有遵纪守法意愿,早日出庭解释清楚职级档案错误,本案早已结案。事实是给法治社会制造了阴影。⑻ 本案情节严重还包括因被告方原因酿成十堰市中院被迫作出一起错案判决。⑼ 被告机构人员高调曲解国务院工改组对(1985)135号文处理意见之第三条规定,又长期隐瞒第二条之规定,构成克扣工资侵害他人的故意情节。⑽有错不纠一味规避责任,动心机,玩手段、毁档案、藏证据、散布中伤受害人的各种流言蜚语视掩盖错责高于奉公守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国家安全法》第7条、第16条,《兵役法》第63条、第64条、第68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7条、第15条、第1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1条、第26条、第27条、第30条、第48条、第50条、第81条、第82条、第85条、第87条等提本诉状致沌口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诉状之前已提供证据自编号01~43号分四册装订副本交武汉中院。另附《重建胡志平职级档案记录——示意图表》。)
胡志平,
注:本案法人与法人机构关联性。现“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由“东风汽车公司”更名。在2003年完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造之前,公司体制由总部机关和各专业分公司(分支)组成。“东风汽车公司”由“第二汽车制造厂”更名而来,1993年正式挂公司牌。此前的“第二汽车制造厂”体制由总厂机关和各专业厂组成。二汽劳资处(后改为人事部)、二汽(党委组织部)干部调配科后划入人事部、二汽报社(后改称东风汽车报社)均属总厂机关部门。原劳资处干部工资档案管理依据组织部下达职务职级文件再记入工资卡片。目前,东风集团公司人事部仍然是法人的组织机构。“东风汽车报社”于2014年被首次核准为“湖北东风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成为独立法人,其唯一股东是“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