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这是布坎南信守的理念,其实这也如实道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所在,即人们通过参与社会活动获得自己应有的所得份额,然后通过它来提升社会的权利,改善生活处境和生活水平。人们拥有一定的私有财产,才会让自己免受剥削,获得参与或者退出某一市场规则的权力。另一方面,拥有财产权,便对社会事务拥有发言权,构建和完善起社会规则并可以制约那些想要违反规则的人。这一点比较浅显易懂,人们立足于社会,首要的出发点便是能够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当社会成员均基于达到一定水平的对财产权的认知,社会成员便会获得自由。
各个地域的文明发展程度是不同的,基于一般的论证,我们也将得出:财产权要成为自由的守护者,人们达成一致的规则并非充要条件,它受到历史路径依赖的羁绊以及不成文风俗的约束。这并非由理性可以改变,因为所谓规则一旦产生,成为人们的规约,一定是总结了经验教训得出的,它一定是经济的,能够更加有效配置资源并很好的解决生产资料的稀缺性。社会不断发展,物质基础不断改变,但规则内化为人们的思维和概念性的感性认识,那么它就注定获得了长久的生命力。
我们会看到很多在理性上无法推演的现象广泛存在,也看到很多人呼吁对他们进行改革,认为它们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哈耶克的扩展秩序来看,我们从一个时点、一个社会发展片段来透视继承而来的规则,虽称之为理性,却于整个规则的发展历史而言终归是有限的理性。当然,这种规则能够传承下来就说明他是经得起发展的检验的,而我们得出的不合时宜之处也只会渐渐的发生改变,不会迅即的产生效果,否则就是带来了严重的破坏作用。
我们不应该怀疑前人们的智慧,现在摆在眼前的事物,大多古已有之,即使公有制也并非社会主义的产物,井田制和均田制都是基于公有制的产物,汉代国家控制主要物资的生产和经营就是国企的滥觞。后代的产物也多可以追溯到前人打下的基础,杨炎两税制也是承继隋代义仓税的发展而来。形式或者说各种外在的变化并不足以称之为深刻的变革,社会经济的规则也是如此。
布坎南在他的著述中论证无政府状态对人们而言并不是有效率的,但是建立利维坦式的国家民众又将处于被奴役的地位。当然利维坦是一种假说,君主承担提供公共安全的责任,并由此形成一种权力寻租,建立自己的特权,也造成了社会层级的分化。政府的产生必然带来一种叫做投机主义的事物,这将破坏人们为了经济利益进行合理努力的行为,越靠近权力的阶层越更加容易获取财富,这势必引导人们特别是那些有机会进行投机的人们破坏基于公正确立的规则。
再回到前面的观点,即财产权可以保障退出的自由,但现实的问题是伴随历史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社会、国家、集体,作为经济个体的理性选择必然也是参与其中,当然这必定遭受个人权利的损失,特别是在机会主义之风的影响之下,人们可以理所当然的侵犯弱者的权利,这里没有任何一种均衡状态,最为强烈的表现便是弱肉强食。一个社会之所以能够维持,它也注定有一些非成文的软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种冲击,不会让机会主义过分的肆虐以至于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发展。
对于新加坡的成功,一些学者认定是儒教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的成功在于它更加强调一种自上而下的秩序而轻视个体之间的平等,人们自出生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家庭、才智、身体素质、财富继承等等都具有很大的不平等性。亚当斯密、罗尔斯极力辩证人们的平等是真切而且是可以实现的,通过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均能够得到完备的发展,是的,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人类社会终会走向这一前途,这是人类社会终会有光明未来的基础。但是,我们需要面对现状,分析历史,努力向前。
中国社会的层级秩序并非独有,在欧洲多国也广泛存在,所以中国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似乎保持非常稳定的状态,以至于被称之为停滞的社会,但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持续存在的层次秩序可以经受住上层任何“合法”或者“非法”的变动,当然合法和非法指代同一个事实,人们在这种昂贵的秩序规则之下,如果能够有效控制权贵主义的泛滥,便能够获得高效率的经济活动。
弗朗西斯福山在其《落后之源》一书中也点出中国与拉美的不同,他说中国之所以在与拉美存在大量相似的不利文化因素、相似的不成文软约束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经济发展的成就,在于中国拥有成熟的官僚阶层可以有效的推动政策的落实,而这自然与层级秩序密切相关,我们说到这里,仅仅讨论了人们能够获得财产权,等级秩序并不一定会剥夺人们获取应有财产权的努力,而且它还能够高效的实现这一点,功利主义的看法自然以实效为论证的起点。
我们还应该认真讨论一下财产权如何保障自由,这自然是财产权首先得到保障,这绝对是没有异意的。自然这又归结到规则之上,即人们能够基于财产权对规则施加影响由此将规则变成自己的规则,但这又与前一说法自相矛盾,这两者到底哪一个为先才能保障另一项为真。空有宪法和法律是解不开的,如果人们在历史继承而来的传统观念里根本无视它的存在,而是基于习惯法行事,这注定也存在认知和观念上的对立,即使两者合二为一,其实也就是尊重习惯法,将软约束加入到规则的保障之中,但依旧存在问题,法律会有效推行吗?
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这是一个光明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