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农业部网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要求,农业部会同“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制定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6日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五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六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第七条  肉类产量(8分)。指本市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或牛羊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城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乌鲁木齐、银川、西宁、拉萨、呼和浩特等城市考核牛羊肉,其他城市考核猪肉。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八条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

  第九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市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的城市,得绩效分1分。

   第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指农业部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第十三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重点抽查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50%得满分。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

   第十五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指根据年度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对36个大中城市的“菜篮子”价格指数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排名第一得4分,排名最后不得分。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市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第十七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第十八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本市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十九条市民满意度(8分)。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经本省(区、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地级城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印发“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渝府办发〔2017〕16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重庆市“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全面考核与分类考核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生卫计生委、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等部门建立市级“菜篮子”食品管理工作联系机制,负责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以下简称区县)的“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市“菜篮子”考核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五个方面。生产能力方面考核蔬菜播种面积和产量、肉类产量、生产基地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等;市场流通能力方面考核“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布局和建设、批发市场和集配中心建设、零售网点密度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方面考核“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质量安全水平、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等;调控保障能力方面考核“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管理体系建设、信息监测预警与发布平台建设等;市民满意度方面考核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满意程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结合全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实行有所差别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区县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归总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底前按程序报市农委。

  (二)初步评定。市农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抽查考核。市农委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20%的比例确定抽查区县,并组成若干工作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市农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农委向各区县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九条  各区县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市农委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