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欲将62只装满液化气的钢瓶运至外地贩卖,结果被警方抓个正着。
2019年1月15日20时许,高邮市公安局城市治安巡逻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高邮市开发区某处有人非法运输瓶装液化气。 该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发现一辆小型货车上装满了钢瓶。经现场检查,民警发现车上的62只钢瓶都装满了液化气,其中不少钢瓶已过期。 该车驾驶员郑某表示,这批液化气是准备运至外地贩卖的,但他不能出示从事危险品运输相关资格证书。 目前,警方已依法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那么面对繁杂的货运行业,司机师傅怎样才能界定自己运输的货物是否是合法的呢?今天卡友E族来带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另外还有一些扣款内容可能一不小心就会触及到,所以今天卡友E族也来带大家看一下(也欢迎大家补充) 首先在运输中根据所具有的不同危险性危险物品分为九类,其中有些类别又分为若干项。 第一类 爆炸品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具有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或者物质; 具有起火危险性、较小的爆炸和(或)较小的抛射危险性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质。 第二类 气体 易燃气体 非易燃、非毒性气体; 毒性气体 易燃液体 第三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易燃固体; 自燃物质;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四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 有机过氧化物 第五类 毒性(有毒的)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毒性物质; 传染性物质。 放射性物质 腐蚀品 第六类 杂项危险物品 那交通部对载有危险物品的货车是如何处罚的呢?我们来一起看一下: 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无法实施卸(分)载的,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并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放行。有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堵塞交通等拒绝、阻碍执法行为的超限超载车辆,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2000元。对虽未超限超载,但有以上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处罚措施适用原则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但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需要继续行驶我省公路的,处罚后责令其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到有管理权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凡享受国家“绿色通道”优惠政策的货运车辆,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装载;凡超限超载运输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并按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卸载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再次超限超载的,视为新的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同时实施卸(分)载。 不可卸(分)载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理后,经下一检测站检测时,与第一次处理时超限超载情况明显不符的,视为重新开始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在一般处罚额度的基数上加罚1000元。 看到这里你以为罚款完就完事了么? 下次你能继续这样做么? 太天真了当然是不行的,运输危险物品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所以交通部已经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所以在这里提醒各位卡友,
在拉货的时候一定要清楚自己拉的是什么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