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临时保护”的概念应运而生。临时保护对处在专利文件公布后到正式授权前的这一段时间的发明专利给予保护。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样,既避免了有人钻空子实施技术方案导致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损害,又考虑到了发明申请在实质审查中可能遭遇驳回而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的情况。
本质上说,临时保护是对发明专利的一种非正式的保护,它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
01
保护区间不同
获得授权公告后的发明专利才能享受专利保护,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
而临时保护针对的是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授权前这一区间,由于专利权尚未获得,申请人还不能依法行使专利权,但临时保护的方式可以让申请人的权益获得一定保障。
02
纠纷性质及诉讼案由不同
专利生效后,专利权人便享有该项专利的独占权和排他权,当他人非法实施该技术发明时,专利权人有权追究其侵权责任,双方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临时保护中,专利申请人并不享有专利权,与非法实施该项技术方案的单位或个人的纠纷属于使用费纠纷。
而且,在最高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五部分第144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中”明确区分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为两个独立的案由。
03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即临时保护时期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04
赔偿/费用计算方法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3)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对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用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权利人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