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贳贷税
所谓贳贷税是指对出贷金钱或粮食所得利息所课的一类税,相当后代的利息税。
在汉代,商人势力很大,经济实力雄厚,他们凭借冶铁煮盐,或巧取豪夺,积累了大量的金钱,商人们为了获取收益,把这些积累起来的钱出借给那些急需钱用的人,以获取很高的利息。属于典型的高利贷者。
据史载,汉代的高利贷利息很高。高利贷者有时乘天灾税苛之际,收取加倍的利息,即借一百到时需要还二百。由于利息率高,剥削残酷,所以,不少受高利贷剥削的人,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的困境。
汉代的工商业兼高利贷者,通过苛刻的债息,获得了大量的财富,甚至很多的列侯封君等,有时也不得不向他们借债。由于借债者多,利息很高,很多高利贷者转瞬之间成了亿万富翁,如《史记》上记载的无盐氏、宁成等都属于这种人。
汉代统治者曾经也对高利贷作过一些限制,目的自然是维护自己的统治。据记载,旁光侯刘殷、陵乡侯刘新,都因“取息过律(率)”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官储规定放债利息的最高限额是多少,史无记载。
除了限制放债利率外,官府还对高利贷的利息收入课税,这就是贳贷税。贳贷税的税率,在缗钱令以前,不得而知。但在缗钱令发布后,则要对其本金课以百分之六的税(二千钱一算),据此推算,缗线令前的税率不会超过百分之六。
由于高利贷能致巨富,在汉代,一些王公贵族也参与放债取息活动,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权,不向公家纳税。汉王朝对偷、漏税款的行为大力打击,偷、漏税款的即使是王侯之家,也要论罪。元鼎六年,旁光侯就因放高利贷不交税,利息又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后来遇赦才免除刑罚。
秦汉时期的工商杂税(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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