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企业增量留抵退税的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政策的概念在税收执法中的应用
钟殿明
一、撰写案例的目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大力推进税收法治进程中,税收法定权利、法定义务、法律责任的执行非常重视。对法律法规政策的概念总则的应用执行,偶有被疏忽的现象。
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政策文件中,表达政策规定及说明时,存在不语意不确切,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过程中,歧义颇多,甚至带来绩效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以及后期管理的被动的现象。
为了防止上述两种现象的持续存在发生,现将本案例分析呈上。希望完善本案例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并在今后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得到借鉴。切实提升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的可操作性、贯彻落实的可靠性和便捷性。切实有效推进税收法治进程和效益。切实防止今后增量留抵退税执法工作中的绩效管理指标风险和法律责任风险。以及后续税收管理的不便。
二、案例正文
2019年10月税收申报期限后,全国第一批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办理开始了。在为某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内部流转中,出现了如下的案例。
(一)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受理
该企业向我局纳税服务股递交了《退(抵)税申请表》(如下:原完税情况”栏目记录为空白),并签章。纳税服务股受理并签字。受理审核通过。
退(抵)税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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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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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名称 |
XXXXXXXX |
纳税人□v 扣缴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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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XXXXXX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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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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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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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类型 |
汇算结算退税□ 误收退税□ 留抵退税□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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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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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完税情况 |
税种 |
品目名称 |
税款所属时期 |
税票号码 |
实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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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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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金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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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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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是□v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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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是□v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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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是□v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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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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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 |
2019年4月至 2019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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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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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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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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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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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全部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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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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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理由 |
XXXXXXXX
经办人:XXXXXXXX (公章)已盖公章
2019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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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声明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请,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相关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请人,任何与本申请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于此人。
授权人签章: |
申请人声明 |
本申请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请人签章:已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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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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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情况 |
XXXXXXXX
受理人:XXXXXXXX 2019 年10 月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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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部门意见: 退还方式: 退库□ 抵扣欠税□ 退税类型: 汇算结算退税□ 误收退税□ 留抵退税□ 退税发起方式:纳税人自行申请□ 税务机关发现并通知□ 退(抵)税金额: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税务机关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二)该纳税人、纳税服务股初审通过的基本观点依据:
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及附件-填表说明。
(三)纳税服务股受理环节审核意见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第十一条列举中,未对增量留抵退税的“原完税情况”栏目填写,作出明确要求。
以往退税时,“原完税情况”栏目,填写具体的纳税申报期的、具体的净入库相同金额的(或相同合计金额的)、同一种税费的、已经缴纳的净入库记录信息对应的“原完税情况”。
增量留抵退税,是进项退税。不可能找到相同金额的(或相同合计金额的)、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净入库记录信息对应的“原完税情况”。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第十二条,也未对增量留抵退税的“原完税情况”栏目填写,作出明确要求。
符合上述文件及填表要求。所以,审核通过。
《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十一条、十二条如下: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四)税源管理股审核意见
税源管理股转税源管理股审核,提出了如下的异议:
“原完税情况”栏目记录不能为空,且退税合计金额,小于或等于同税种净入库合计金额(《退(抵)税申请表》“原完税情况”栏目记录合计金额)。所以,税源管理股审核,未通过。提出按上述要求,补充《退(抵)税申请表》的“原完税情况”栏目内容。
五、税源管理股审核中提出异议的依据:
一是“退税”的概念。即:将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其程序,退还纳税人,为退税。超出已经缴纳的税费款的退库金额,不是退税。是财政拨款。
非法律法规授权,税务机关无权受理超出已经缴纳的税费款的退库工作。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即:退税后的后期管理工作数据依据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六、导致分歧的原因:
(一)缺少文件,或缺少文件之间的衔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没有明确的衔接。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即:对上述规定的“扣除”,是后期申报中,连续扣除,还是纳税人可选择性扣除,没有明确。或另行发文件明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及其附件中,存在枚举缺项,不确切的用词(或缺少明确的补充说明)。
1.该文件中,没有明确增量留抵退税的“原完税情况”作出解释。
2.该文件附件《退(抵)税申请表》,用于增量留抵退税时,“原完税情况”栏目,用词表达有歧义。
增量留抵退税,所退税款,进项退税。不是已经纳税的税款退税。在企业纳税净入库记录信息中,不存在相应的完税记录信息。
3.该文件附件《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的十一条、十二条枚举中,绕过了增量留抵退税事项。
六、案例建议:
(一)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文件,或补发增量留抵退税专门文件,给予本案例提出增量留抵退税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保证全国第二批增量留抵退税工作及其后续管理工作,顺利高质高效开展。
税收政策制定中,务必保证政策文件的严谨性。 上级机关制定政策,绕过问题,或带有歧义的政策文件下发,会导致基层政策执行中的各种差异、增加政策咨询工作量、税务工作人员之间的观点分歧、税务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观点分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风险和法律风险、税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管理和执法中,增强对税法总则和概念的理解应用观念。切实防止绩效管理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
(三) 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专业执法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开展分级、分类、分行业、领域执法专家培育。发挥传帮带作用和互帮互助作风,有效推进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和能力整体的快速提升。
(四)适当开展税收行政礼仪、有效文明沟通引导培训。提高税务人员之间沟通效率和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沟通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效率,促进税收执法质效和执法文明建设。
发现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税收知识、工作能力、和对税收事业发展的工作热情和积极工作的态度。撰写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国第二批增量留抵退税工作及第一批增量留抵后续管理工作,即将展开。希望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机关及部门,给予重视。保证此项相关工作高质高效地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钟殿明
电话:13689709218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