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工商杂税(续四)


         四、关市税
  关市税包括关税和市税(租)二部分。
  ()关税
  在汉代,关税属于通过税性质。包括内地关税和国境关税两种。内地关税是指对通过主要关卡的货物所征收的税;国境关税则是指同匈奴等民族通商贸易所征的税,即通过国关所征收的税。
  秦汉以前,设关的主要目的是检查行旅货物,以纠察违法行为,基本上是不收税,或者只是象征性的征收一些税,即采取轻税政策。但是关卡之多,给全国各地之间,以及各之间商业旅游交往等等带来不便。秦统一全国,为商业交往开通了道路。汉初,为了促进经济的恢复,更是“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以沟通各地财货,活跃城乡经济。文帝时,把内关基本上也都撤掉了。景帝四年春,因吴、楚、赵、胶西、济南、淄川等七国联合发动叛乱,又复置诸关,但没有说明收税之责。武帝太初四年(公元前101),才有明文记载,在武关设官收税,不过税率不高,所收的钱,也不列入国家财政,仅供关吏卒食,所以财政意义不大。发展到东汉,关税日显重要,征收也较繁苛。延康元年(公元220),曹歪上台时下了一个诏文,指出关津加重征税,于商民不便,今后要减轻关津之税,恢复十一税率。可见,东汉末年,关税税率已超过百分之十。至于同匈奴设关贸易,主要是为维护民族关系,是否课税,如何课税,税率高低,有无优免,等等,史籍没有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