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的刘先生正在为离婚的事情而奔忙,几十年的夫妻缘分尽了,想想也是伤感。更令人苦恼的是,感情走远、缘分散尽了,而要分割保险更是一件麻烦事。
原来刘先生在2016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每年保费为10万元,保费缴纳期限为5年。保单生效日及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刘先生可领取生存年金12400元,在刘先生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可领取生存年金24800元。
2016年10月,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2018年,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起诉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并无意见,但唯独对刘先生购买的年金保险的分割产生了比较大的分歧。
今天梓瑜姐就来和你聊聊,关于离婚时的年金保险分割,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分割对象是什么?
在年金保险中,夫妻双方离婚实施分割时,具体的分割对象是什么?
如离婚时年金保险中已经领取或应当领取的保险金、保险分红,已经独立于年金保险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理应进行分割。除此之外,如尚未达到领取年金保险的条件,且投保人不愿退保时,理论上可以分割的对象包括已缴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
关于这类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就年金保险而言,保单现金价值就是保单当时的实际价值,理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第二种观点:主张分割保险费。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了多少保费,离婚时就应该对保费进行分割,操作简单。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孰高为准分割。
如果单纯分割保费,则忽略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单纯分割保单现金价值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一:保费虽然是投资支出,但年金保险属于储蓄型保险,基本无投资风险;其二:在保费已经完全缴纳的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加上已经分配的保险金的总额是逐年增长的。
在上述刘先生离婚的案例中,如果离婚时仅分割保单现金价值,对妻子未免也不公平。因此,应当在离婚时比较已支出保险费和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高低,以孰高为准进行分割。
如何区分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
一份年金保险应该分割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婚后财产,另外一部分为婚前个人财产。然而,针对年金保险的现金价值。婚后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呢?
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种方法,具体如下:
第一种方法是以婚前缴纳的保费与婚后缴纳的保费为分割比例。
第二种方法是暂时不予分配,待逐年领取生存保险金时逐年分割。
第三种方法是婚前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结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后的余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除上述三种分割方法外,还有其他诸多方法,如结合保单现金价值增长的时间维度、保单现金价值增长的利息算法等。具体何种方法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性,尚有待司法部门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可见,离婚简单,分割不易。提前做好财产的厘清和风险的规避则是减少财产争议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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