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税(租)
市租是对市肆商品(即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营业额所征的一种税,从现代税收的标准来看,其具有营业税的性质。
据史载,在汉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走向繁荣。当时重要的城市,除长安是全国的政治政治中心(东汉为洛阳)之外,还有成都、宛、寿春、临淄、邯郸、江陵、吴、合肥等大商业城市;至于中小商业城市,更是遍于全国。西汉有郡国一百零三个,县邑千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东汉郡国、县、邑、侯国计一千二百八十五,这些地方都有市肆或集市,所以,对市肆征税,便成了汉代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
市税很早就有征收。汉初,在临淄即征市税,据说“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这里面可能有夸大之处,不过,也说明当时市税收入是不少的。
市税的纳税人,包括市肆上的有市籍者和流动商贩。由城市中主管市政和部政的市吏或市啬夫定期收纳,或到集市上随时收纳。对那些不遵法纳市租的商人依法律制裁。
汉代的市税收入,属于地方收入,专用于侯国封君的私奉养,归王室收入类,不直接列入国家财政范围。
对于关市之税,自古以来有所谓的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之说。即关市之税只征其一,以促进商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