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诉东风汽车集团公司侵权案,怎样才算公平正义结案?与法有据的三个原则性底线必须充分体现。
第一,本案是因东风组织人事机构少数人伪造原告低职级档案而成诉,并非因产出效益而浮动的表面的月收入额而成诉,因此,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必须紧扣与法有据的职级基数而追缴。东风公司的工资浮动,历来是岗位职级基数伴随产出效益而浮动,职级越高浮动额越大。原告为了减少法院提取证据难度而对本人逐年逐月效益浮动损失未要求计入追缴,目的是体现本案最核心的原则底线。但是,如果按照东风组织人事故意违反法规的“初心”考量——月收入达到党政机关同级干部平均收入即可面对司法蒙混过关,这样的结果,也就彻底违背了国家法规,也就容忍了被告可以公然违抗党的政治纪律。更显失公平的疑问是:改革开放以来,东风各级干部收入是否都一样等同于党政机关干部?
第二,法院已经掌握了被告伪造职级档案的证据。如果被告希望达成违反法规的“初心”之考量,必须提供相应免责证据,包括:1988年至1993年国企老职级工资额基数、1993年至2003年东风总部秘创的新职级23级24级各档工资额增长基数、2004年至2015年东风股份公司24级25级各挡工资额增长基数,如果上述逐年基数与伪造的低职级档案基本工资不相等、与2004年以后原告二次就业东风股份10年的逐年基本工资不相等,理应承受欠薪罚则。
第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只有依法依规,才能确保改革发展方向不偏离大政方针。但本案中的东风组织人事机构为了掩盖之初少数人所犯伪造职级档案的错误,不择手段败坏规矩、隐瞒真相、破坏依法依规,导致原告与被告双方数十年间未能成就一份合法合规的劳动合同,也致被告在本案中丧失了依照劳动合同法行使自主权资格。伪造职级档案的恶果不仅毁掉了他人人生,而且,法理上造成原告与被告之间1988年形成的国家指令分配的合法关系一直保持至今,隐瞒侵权真相,形同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与法有据、体现公平正义的第三条原则底线是:被告组织人事机构对原告应该修复的正确的职级档案已丧失“自认权”。修复职级档案的权威标准是: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8】63号、国发【1989】52号文件、《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0】4号、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国发【2001】3号等法规,以及东风公司2005年执行新工资标准后实行规范的两年一进档(级差间2012年前为10档)的通常晋档规则。在被告丧失自认权的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依据法规和通常规则确认合法的职级档案。
原告:胡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