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秦汉时期赋税的性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从战国、秦汉一直到清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雅片战争爆发为止,有约二千年的历史。为了维护封建生产关系,地主阶级就要建立自己的政权——封建国家。农民不仅要受地主的剥削,还要向地主阶级国家缴纳繁多的赋税,无偿从事沉重的徭役(劳役和军役)要受地主的剥削,还要向地主阶级国家缴纳繁多的赋税,无偿从事沉重的徭役(劳役和军役)
  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赋税的性质。地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不断强化财政税收机关,开辟税源,增加税种税目,提高税率,即加强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财政剥削,可见,封建国家的赋税,是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权益,实现封建国家职能服务的一种分配手段。但这种分配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实现的,是对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一种超经济剥削。
  一般认为,封建国家的赋税,有如下几个作用:
  (一)维护地主阶级的权益,巩固地主阶级政权。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庭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从战国、秦汉直到清末,国家政权每时每刻都离不开财政的支持;而封建国家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农民和其它劳动者缴纳的赋税和提供的劳役,其中主要承担者是农民。以汉朝为例,据记载,元帝时,国家财政和王室财政一年的收入为八十多亿钱,这都是从农民身上征收来的。如果没有这项收入来源,不用说象汉武帝那样连年对外用兵,就连汉王室一年耗费所需的四十多亿钱,也无从筹措,国家政权连一天也维持不了。
  (二)促进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作为封建国家,它既要镇压农民的反抗,同时,也要保证封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因为这是它借以生存在和延续的经济基础。所以,封建国家必须把一部分资财用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上。特别是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初更是如此。如汉高祖即位之初,常用群臣探讨秦末农民起义的原因,并据此确定,实行统治的国策。他针对汉初的情况,采取了很多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鼓励诸侯子留居关中;奖励军功,按等给田宅,军卒吏赐爵;招还流亡人口,释放因饥饿而自卖为奴的人为平民;减轻田租,十五税一;宽简刑政,与民休息。由于这些措施适应了当时人民的要求,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使西汉社会秩序迅速稳定,被破坏的社会经济也很快恢复和发展起来。
  (三)为大型建筑工程提供资财。在古代,每个封建王朝,几乎都举办不少土木建筑工程,其中也包括有利于国家计民生的建设事业。如秦汉时的长城、河渠和驰道的修筑;隋唐时代运河的开挖以及对黄河的治理,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国家财政提供的。
  (四)实行社会救济和支持文化事业。社会的安定与否,是一个国家政权巩固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当农民遭受天灾人祸,流离失所之际,封建国家有时要动用一部分资财进行救济。此外,为了培养封建贵族子弟,也要拿出一些钱来兴办学校,编纂图书。这也有利于封建文化的继承的传播。
  上述这些作用,在不同的朝代其作用程度不同。封建国家征收赋税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是为了“长治久安”,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促进封建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经济的繁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而水利交通的开发,文化事业的继承的传播,对中国的强大和人类文明的发展,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二、战国秦汉时期赋税的特点
  战国秦汉时期,是封建国家形成和统一的时期,这时的国家赋税,在继承奴隶制国家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从秦代开始,由于私有制的正式确立,国家也正式将财政收入分为国税和私租。国税是为政府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所收取的,而私租则是缴租者因为租赁私人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而向其缴纳的租金,两者有着天壤之别。同时在管理上,也第一次正式的将国家财政与皇帝家的财政,即王室财政分开管理,秦时正式设立少府之职以专职管理皇帝家的收支。 

       (二)建立了封建国家的租税制度,包括对土地的田租(田赋)制度,对人征收的口赋(人口税)制度,的对丁征发的徭役制度。

       (三)逐渐形成了一套封建国家的赋税体系,包括人头税(口赋、算赋、户赋、徭役、更赋)、财产税或收益税(田赋、缗钱税、车船税、贳贷税、牲畜税)、消费税(关市税、山泽园池税)、专卖收入(盐、铁、酒专卖)和其他非税收入在内的租税体系;

     (四)赋税的征收体现了重农抑商的政策精神,即税收被用于为政治服务。

     (五)税收已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形式较奴隶社会更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