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国家版权局为广电独家发文,合适吗?


 周蓬安:国家版权局为广电独家发文,合适吗?

@国家版权局 今日通知:为维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19年春节联欢晚会相关节目网络版权传播秩序,现将2019春晚相关节目纳入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禁止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对未经授权进行网络传播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对于广大网友而言,很多人早就不看“春晚”了,何况智能手机上精彩纷呈的短小视频随时可见,谁还愿意花功夫,冒着“未经授权”的风险对“春晚”内容进行网络传播?即使有人愿意传播,也仅仅是少数WU聊网友的WU聊之作,也不会产生太多的流量,因此不必那么认真。
当然,国家版权局对网络版权传播秩序的规范,原本是其应有的职责。长期以来,中国在对知识产权、著作权、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可以说做得非常不够,以至于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竟也指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些糊涂的中国人认为,中国经过几十年闭关锁国后,科技水平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不搞“弯道超车”,如果规规矩矩、完完全全“守规矩”,遵守西方人制定的“规矩”,那就永远也赶不上西方国家的科技水平。
笔者曾不止一次地驳斥这类“盗窃有理”论。要知道,一个国家如果对知识产权不能实施有效的保护,不仅仅不利于国际交往,不利于对外来技术的吸收,更严重的问题是挫伤“内源型创新”动力。大家简单地想想便知,既然剽窃他人技术、假冒他人知名商标可以暴富,又有什么必要花钱冒险搞研发,又有什么必要通过诚实经营将自己的品牌做成知名品牌,将自己的店铺做成“百年老字号”?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一直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2018年7月16日,李KE强ZONG理在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共同出席中欧企业家圆桌会开幕式时表示,中国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决不允许强制让来华投资的外企转让技术,对侵犯知识产权者要加大加倍惩罚,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者要重罚直至倾家荡产。
2018年12月23日,专利法修正案CAO案被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CAO案主要围绕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将实践证明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三个思路,增加和修改了相关规定。
虽然随后发布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新闻中没有提交对专利法的修改,但专利法修正案毕竟已经摆上最高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
可以这么说,保护包括央视在内所有实体的知识产权,是国家版权局正常行使权力,正常履行监管义务,是他们份内的事。仅就这方面看问题,我就该给国家版权局点个大大的“赞”字!希望国家版权局、国家专利局切实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盗版、窃取技术等违法行为。
但是,作为国家职能部门、执法机构,国家版权局专门发文为一家实体保驾护航,我还是感觉相当“无厘头”。特别是在“春晚”节目尚未开始,即知识产权(著作权)尚未形成之前,国家版权局即专门发文保护,这就显得莫名其妙了。
此外,朱时茂、陈佩斯与央视的著作权之争,国家版权局也似乎应该给其他不敢抗争的艺人一个明确的解释。据了解,陈佩斯和朱时茂于1999年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称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人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权的8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最终朱时茂、陈佩斯赢了,但在拿到33万余元赔偿金后,这两人就再也没有登上过央视“春晚”舞台。
我们一方面保护央视的知识产权,却又无视央视侵害艺人的知识产权,这无论如何也是解释不通的。
央视虽然是一个副部级单位,但严格来讲,它依然仅仅是一个法人主体,在法律上并不高其它实体、企业、个人“一头”。因此,国家版权局此举纯属特殊对待,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