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热水器作为美国在中国独资成立的品牌,其母公司在商标局申请了多件史密斯相关商标,其中第11类申请注册了“AOSmith”“史密斯A.O.SMITH”“A.O.史密斯”等多件商标。而其热水器产品品牌都有标有“AOSmith”标识。但不少消费者却买到“eo史密斯”,“A.O.SMIST”……反正就是五花缭乱。
史密斯公司为了让品牌更加易识别,避免公众误认。对一个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AOSAILO”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请求。认为“AOSAILO”商标跟史密斯公司注册在第11类商标存在近似。不过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AOSAILO”跟史密斯公司给出的引证商标“史密斯A.O.SMITH”“A.O.史密斯等不存在近似。最终裁定维持“AOSAILO”状态。
诉争商标
引证商标(其一)
史密斯公司对商评委裁定的结果不认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AOSAILO”跟史密斯公司引证的商标在文字的构成,外观设计及语音都相似,两者都是在国际分类第11类,申请的小类都有热水器,产品的功能用途都存在重合,判决商评委重做裁定。之后该案上升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据此,商评委及“AOSAILO”商标申请人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无异议,因此对“AOSAILO”商标无效宣告。
艾欧史密斯热水器在中国经过长期的宣传及推广,品牌的知名度已被广大公众所熟知。看到“A.O.XXXX”热水器标识以为就是史密斯品牌。那就有点疏忽大意了。另外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只看表面,除了要看是加了个字母还是少了个字母,还要分析近似的程度,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尤为关键的是看知名度及显著性。再者该案中“AOSAILO”商标申请主体关联的实体店也都用了“AOSAILO史密斯专营总店 A.O.S.史密斯直销店”,这会让消费者误认混淆。加上史密斯公司在诉讼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包括市场占有率,推广等证据,而“AOSAILO”商标注册申请主体证据提交不出来。因此法院认为商标存在近似。
部分企业品牌推向市场之后,对商标的使用证据及推广并没有保留,再者对权利人未做存档。品牌的市场排名及市场占有率都没有做备案,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丢失,后期需要用的时候拿不出来。标天下商标预警卫士系统对企业商标进行管理,随时掌控商标一切信息。企业可对商标使用证据进行保存,防止证据丢失。随时对近似商标进行监控,被提无效等作出应对策略。企业商标布局单一到多类别复杂化后,不少商标存在续费不及时导致商标损失,商标预警卫士系统会及时提醒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