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是依靠自然分配之外的因素为基础的,或政治权力、或人脉资源、或主被动地位关系等,总之,寻租是以实力或影响力为基础的,是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寻利,只有当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相平衡时,寻租才会相对消停,并形成对社会分配相对稳定的影响。就寻租行为本身来说,是没有对等性公平可言的,如果非要说“公平”的话,也仅仅是某些寻租规则的公平性,以及在不违反寻租游戏规则的条件下其博弈结果的相对合理性,由于参与寻租的博弈各方(无论是寻租方还是被寻租方)实力(或资源等条件)的差异是由过去的原因累积而形成的,因此,谋求寻租行为博弈各方的对等性公平不应该成为制度设计的核心原则,谋求寻租规则的公平性和寻租结果的合理性才应该是其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
形成“自然三分配”的根本依据,在于不同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公平交换,虽然自然寻租是形成“自然三分配”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自然寻租所凭借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收益权)以及资本等,却可以用来人为寻租而使得分配的结果超越自然分配的界限,从而产生寻租收益,这种寻租所依仗的是主被动地位的不相称。自然资源所有者与资本所有者相比,自然资源所有者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资本所有者与一般劳动力相比,资本所有者处于更加优越的地位,所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可以挤压资本的利润而使得不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资本利润率为零,甚至是挤压一部分具有创新竞争优势的资本利润而获得分享一部分创新租金,资本所有者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本利润则会挤压一般劳动力的工资使其保持在自然工资的水平,更有甚者,一些缺德的资本所有者和经营举步维艰的资本所有者则会持续挤压一般劳动力的工资而使其低于自然工资的水平,对于缺德的资本所有者来说,这种寻租收益可以增加“利润”, 对于经营举步维艰的资本所有者来说,这种寻租收益则更多的是用于弥补亏损。
国家税收是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从社会强制收取的财富,就国家与各个纳税义务人来说,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各个纳税人居于从属地位,正是这种主、从地位的不平等作为寻租的基础,才能够确立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所有的寻租当中,国家税收(或政府寻租)是所占比例最大的部分,其对于社会财富生产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参与者,不仅会影响“自然三分配”的分配结果,也会影响其他各种寻租行为所获得的最终收益,税收结构及其财政支出的具体运用,对于社会生活和经济运行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毫无疑问,任何主张征、纳双方地位平等的声音,都是毫无道理的无稽之谈,只有税收征收规则的合理性和征收标准及其执行的公平性才应该是税收制度设计的根本原则;所谓税收征收规则的合理性,是指税收的征收不应该对社会财富的生产产生负面影响,不应该对社会财富生产效率的提高产生负面作用;所谓征收标准及其执行的公平性,是指税款的征收必须完全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不折不扣的执行,既不能低于标准,也不能超越标准征收税款,征收方不应该违反标准多征或少征,缴纳方也不应该违反标准少缴或多缴,所谓的征、纳双方平等,其实是相对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的,而不是征、纳双方实际地位的平等。
除了税收之外,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只不过是扩大了寻租行为的舞台范围和增加了寻租行为的种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有的“寻租理论”已经论述的很充分,在此就不再多言了。
几乎所有的经济纠纷都与寻租有关,我们不能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认为寻租双方的实际地位平等。与凭借政治权利寻租不同,市场寻租主要是通过人脉资源与主、被动地位关系的不平等来实现的,相比较于政府寻租,市场寻租活动涉及范围的广度和深度更为复杂。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寻租,也有弱势方对强势方的寻租,其实,弱势方对强势方的寻租,是形式上的弱势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因素对形式上强势方的寻利活动,只不过是强势方对弱势方寻租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形成,在于商品通过市场交换过程中供求关系的不断变化而形成的买卖双方主、客关系的易位;当某种商品供大于求时,会形成买方市场,商品的价格会低于其财富价值,卖方会因为支付绝对资本租金而减少实际收益,买方会因为收取了绝对资本租金而减少实际支出;反之,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会形成卖方市场,卖方会因为收取了绝对资本租金而增加实际收益,买方会因为支付了绝对资本租金而增加实际支出;当然,理想的完全竞争条件下,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的形成,只不过是正常的市场波动,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对于买方或者卖方,其绝对资本租金的理论值应该为零。但是,由于现实中的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市场,在抛开正常市场波动的情况下,商品买卖双方往往也是存在不平等地位关系的,这种不平等的主、被动关系往往使得买卖双方商品交换的结果产生系统性的利益偏移。比如某地有一家规模很大的生产企业,在其周边存在许多零散的小型生产企业对其供应辅件,这就在客观上形成该大型企业与众多小企业之间的主、被动依附关系,对于某单个的小企业来说,其能否生存或者盈利,往往取决于能够从该大型企业取得多少订单,而不是取决于某单个小企业的相对生产效率优势(特别大的生产效率优势除外),一方面,该大型企业往往会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尽力压低小企业的供货价格,从而取得绝对资本租金而增加盈利,另一方面,小企业为了生存也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尽量争取该大型企业的订单,虽然单个小企业与该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有些小企业在人脉关系上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不具有相对生产效率优势的情况下,甚至能够以较高的供货价格取得大量的订单,从而生存的很滋润。
除了市场中买卖双方客观上的不平等关系之外,还可以通过人为地操纵来主动营造买卖双方的不平等关系。垄断经营是大家所熟悉的概念,无论是世界性垄断还是一国之内的垄断,都曾经使得垄断者获得过远超于非垄断经营的丰厚利润,而无需考虑自身是否具有生产经营的效率优势,仅仅凭借其垄断的地位优势就可以稳定的从市场上攫取丰厚的绝对资本租金而获利丰厚,而不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是否对于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做出了多大贡献。当然,现代世界各国已经普遍采取了反垄断政策,那种超级垄断现象现在已经很少了,但是,相对垄断的现象在我们现代市场上依然是大量存在并且难以杜绝。某种商品交易的平等地位基础在于可选择性的多方对多方的交易,而不在于买卖的一方对多方或买卖的多方对一方,但是,在多方对多方交易的情况下,数量较少的多方相对于数量较多的多方来说,依然是占有某种优势的,即便是不存在形式上的经营者联盟,数量较少的多方不需要相互协商,往往也会达成某种默契,从而共同抬高出售商品的售价或压低所需原材料的购买价格。比如房地产公司相对于购房者来说,房地产公司的数量远少于数量极为众多的购房者,房地产公司之间是竞争的关系,虽然“同行是冤家”, 房地产公司之间相互协商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但是,相互竞争的关系并不会妨碍他们之间自然而然的达成某种默契,从而在一个短时期内共同抬高某一个城市的房价。当然,房地产的价格,最终还是由房地产的资本化价格来决定的,但是,这种默契无疑是对房地产公司有利的。
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制造信息不对称是市场上更为普遍的寻租方式。信息不对称是市场上存在的普遍现象,一些买卖双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对于因保持商业秘密而获利的行为,应予以认可,但是,除了正当商业秘密之外的买卖双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不应予以认可,应该尽力消除。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正常形成,在于信息传递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时滞差异,而不在于人为的消息封锁与控制所制造的信息不对称,更不在于制造虚假信息和虚假信息的恶意传播。毫无疑问,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之间形成信息的不平等地位,这种信息的不平等地位往往会形成信息强势方对信息弱势方的寻租,更易形成信息弱势方在经济活动中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决定,从而引发社会财富的分配发生非公平的转移或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诈骗活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虚假信息进行寻租的极端形式,其社会危害性就更大了。
某程度上说,资本完全自由流动,是资本寻租的理想表现形式,很多情况下,所谓的资本投资,只不过是资本寻租的另一种称谓。之前我们已近论证,对于没有创新竞争优势的资本来说,其利润率的理论值为零,所谓在资本利润率平均化的趋势之下,预付资本越大,资本利润就越大,是个伪命题,从新增投资与社会新增财富之间的关系来说,资本只有在可以分享创新租金的情况下,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利润,才会对社会财富生产的增长起到推动作用,否则,就是属于过剩的社会投资,只会带来相应的社会财富浪费。但是,资本取得利润的途径,并不仅限于资本运用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以从其对于社会财富的增长所带来的贡献中分享到多少收益,实际上,有些资本并没有对社会财富的增长做出贡献,也就是说,某些资本即便不分享创新租金也可以获得“利润”,这类资本利润就是通过资本寻租而获得的。
虚拟经济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在各类“资产”的资本化条件下之下的资本寻租活动。在理想的完全竞争的资本化市场中,相同的资金量购买或交易任何一种资产或经济权益时,其支付的交易价格与其所得到的资产或经济权益的“价值”都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在同一交易时点完成某一交易时,资产交易双方的投资收益都为零,这也是资本零利润寻租律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资本市场的交易过程中,虽然某一时点资本寻租收益的理论值为零,而且另一时点资本寻租收益的理论值也为零,但是,某一项资产或经济权益在不同时点的交易值并不一定会相等,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差异,这差异值就是资本寻租的收益值。资本寻租既可能会得到收益,也可能会受到损失,一部分人获得了收益,那么另一部分人就会受到相应地损失,而且这种收益或损失所牵涉到的利益各方并不仅仅限于资本寻租者之间,其对于社会分配的影响远远超越了资本市场的范围。资本市场的不同投资者,其理性程度和理性的能力是不同的,资本寻租的损益程度,不是单方面取决定于某个投资者的理性程度,而是取决于这种理性程度所作出的投资行为与被投资对象租金收益的实际变动趋势及结果的契合度,而很多情况下,单个投资者寻租的损益程度,甚至取决于其对于市场的非理性程度和资本市场大众投资行为的探究与理解。虽然绝对资本租金的理论值为零,资本寻租总收益的理论值也为零,但是,由于市场存在波动的周期,所以,在经济周期的衰退期,社会绝对资本租金会小于零,资本寻租总收益会表现为负数,而在社会经济的扩张期,社会绝对资本租金会大于零,资本寻租总收益会表现为正数。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证明,资本寻租的“投资收益”必然为正值,只有在社会创新活动的活跃期和创新成果运用的繁荣期或经济的扩张期,社会总的“投资收益”才会为正值,而在社会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运用的停滞期,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也仅仅只会影响“投资收益”的名义收益值。
对于某个经济体内部来说,寻租行为会对单个经营者的利润产生影响,也会对个人的收益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通过挖取社会利益、其他经营者或个人利益为代价的,并不是因为某些经营者或个人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方式或为社会作出更多贡献而获得的,并不会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产生任何正面的直接作用。
寻租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增进社会财富的生产,但是,寻租行为及其结果却会影响社会财富的生产,而且有些寻租行为的目的,就是运用于社会公平和促进社会进步。各种扶贫、助残、助学等募捐活动及其基金的设立,以及各种奖励基金的设立,也是寻租的表现形式。扶贫、助残、助学等募捐活动及其基金的设立,这些寻租收益的主要用途是用于照顾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某些社会分配畸形,一方面可以化解贫富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可以维持一般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从而有利于社会一般劳动力的稳定供给。而各种奖励基金的设立所获得的寻租收益,主要是用于鼓励对于社会财富的生产和促进社会进步作出特殊贡献者,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对作出特殊贡献者应该获得的创新租金的一种特殊补偿方式,很多时候,这种奖励甚至不足以弥补作出特殊贡献者额外付出的相应成本,其中主要是额外的创新性劳动付出,即便是这样,但是,我们仍然认为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