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有严谨性:贪官1.735亿罚金如何执行?
可否设立“剥夺经济权利”的资格刑?
据报道,2019年4月2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王XX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对被告人王XX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七千三百五十万元。对王XX受贿、贪污、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针对这则司法判决,笔者提出以下疑问:一个原官员(公务员)在其非法所得被全部收缴以后,怎么可能还有足额的财产用于缴纳1.735亿元的罚金呢?(如果他真有如此巨额财产,那么,还应对其进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审判)。因此,这一“罚金”的处罚实际上是无法执行的。既然明知无法实际执行,为什么还要作出这样的判决呢?在没有个人破产法律的情形下,他是否需要终身承担这一罚金,如何来承担(他的继承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下去)?
据上分析,笔者认为,这一判决是缺乏“严谨性”的。更为合理的判决应当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样才能使“判决”真正能够执行。
另外,如果从法律改进的角度来探讨,似应对此类经济犯罪附加“剥夺经济权利若干年乃至终身”等资格刑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