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反杀入室行凶者被追刑责,检察官情商欠佳
2018年9月18日凌晨2点多,一醉酒男子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双方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意识到自己捅伤人的于海义,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最终男子不治身亡。
中国司法因为不是采用“判例法”,导致诸多类似的案件其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这其中固然有法律规定本身不够细致,给司法实践留下不该有的“弹性”以外,很多却是因为警察、检察官、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入,办案时过于死板地死搬硬套司法条文,甚至存在为了迎合某些阶段性“大环境”,而刻意“从严”所致。
当得知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于海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 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已起诉至抚顺市中院时,我对于海义的同情,很自然地表露了出来。
就该案而言,若仅从“理”这个角度去分析,警方、检方也是一味地“从严”了。该案发生于“昆山反杀案”之后,社会对昆山市检察院及时认定当事人“正当防卫”,昆山市公安局及时撤案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该案还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社会价值导向已经十分明显,特别是今年“两会”前夕,检察机关对“赵宇正当防卫案”、“涞源反杀案”处理决定,赢得社会一篇赞叹声,无疑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增加了不少赞成票。奇怪的是,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对此似乎没有任何印象,仍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于海义,如果背后没有其它因素的影响,当事检察官的情商堪忧。
若从“法”这个角度分析,“昆山反杀案”结案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更是公开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新闻介绍,足疗店內监控录像将短短一分多钟的案发过程记录了下来。该案死者醉酒后,将残疾人于海义所在的足疗店大门砸开,强行入室行凶,这如果是在一些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而且公民可以合法持枪的国家,该闯入者砸开大门的时候,于海义一枪打死他那也是理所当然,闯入者被打死纯属“活该”,司法机关根本就不存在讨论开枪者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问题,至多备个案而已。
于海义本身四级伤残,体力上明显处于劣势。面对强者强行进入,于海义在店里找到任何物品实施防卫,都属正当。于海义手持的水果刀本身就非凶器,目的也只是希望吓唬对方走;他用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肯定基于醉酒男子欺人太甚,并未把水果刀放在眼里,导致冲突未能及时终止。
于海义捅伤醉酒男子后,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该做的也做了。他马上拿来店里的白布,为醉酒男子包扎伤口,并且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男子送往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可以说,于海义已经仁至义尽,做到自己应该做的一切。该醉酒男子最终不治身亡,只因其命中注定,绝不该怪于海义。
知名教育博主(@左宁刑诉)评论:“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紧急情况下不可能精确预测伤害的方式并及时调整适度的防卫手段,稍有犹豫,结果是自己受伤甚至死亡。毫不犹豫,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个人认为,只要存在正当防卫为前提,鉴于行凶者的过错,鉴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之模糊与专业,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可以再高一些。”
纵观一系列“反杀案”,为什么民意总是站在杀人者的一边,希望这些案件的主角“无罪”?就因为我们这个民族急需要鼓励正当防卫,以提高族群的血性,消除民众见义勇为的顾虑。只有给“正当防卫”松绑,那些习惯于恃强凌弱的“大块头”才愿意放下身段,与弱小的一方平等对话,这个社会才会真正和谐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