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大学生杀害滴滴司机案,精神鉴定当慎重


 周蓬安:大学生杀害滴滴司机案,精神鉴定当慎重

4月29日下午,常德被杀滴滴司机家属向澎湃新闻出示了嫌犯杨某淇的精神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杨某淇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9日,受害者家属表示已经向公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认可嫌犯有“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

有人的地方就有争斗,每一个行业也都会隐藏着安全隐患。而人数众多且专门服务于陌生人的滴滴司机,当然就存在着“杀人”与“被杀”的风险。但即便如此,无论是滴滴出租车、滴滴专车、滴滴快车、滴滴顺风车、滴滴代驾,还是其它网约车,因为其约车、租车均在电子数据监控之下,其安全性还是远高于传统运输方式。在网约车问世之前,与出租车有关的凶杀案也是频频发生,即使在现在,围绕出租车产生的纠纷,依然比网约车要多,只是被曝光的少一些而已。
因此,无论是“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这样的“杀人”案,还是“常德大学生杀害滴滴司机”这样的“被杀”案,都仅仅是个案,社会没有必要过分渲染,更不能因噎废食,像此前声讨“滴滴顺风车”并导致其停止运营一样,再次掀起一股声讨网约车的高潮。
就该案而言,行凶的大学生杨某淇被警方聘请的有关人员鉴定为抑郁症,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死者亲属不认可。我就想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这样一种可以导致行凶者不负、少负法律责任的鉴定,湖南省常德市殿城区公安局有没有“聘请有关人员”的资质?如果有这个资质,我以为这个规定过于儿戏,因为基层办案单位,不能权力过大,最好能在鉴定环节“回避”,而且这个鉴定结果关乎当事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大事,理应由权威的第三方比如检察院委托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笔者此前对抑郁症的印象,普遍是“自杀”,尤其是在“自杀”的官员群体里,绝大多数都是患抑郁症。此外,也有一些患忧郁症的杀妻、杀子、杀亲人,主要因为一些事情想不通,而迁怒于平时与自己朝夕相处的人。相反,患忧郁症者杀毫不相干的人,还真的很少发生。
微博认证为“前浙江援疆外科副主任医师”的(@白衣山猫)发微博分析,也部分证实了我的想法,只是“弑亲”动机是出于“帮他们解除痛苦”,而非我所想象的“迁怒于”。以下是他所发的内容:
抑郁症患者会产生自杀念头,严重抑郁时,自杀率为15%-20%。
抑郁症患者除了自杀杀死自己,还有变相自杀行为,一种叫“扩大性自杀”,另一种叫“曲线自杀”。
抑郁症患者杀人案件中,多数为“扩大性自杀”,即杀害孩子、伴侣或者其他家庭成员。这些人都是抑郁症患者最爱的人,杀他们,他会觉得是帮他们解除痛苦,他不会认为自己杀人的行为不好。
抑郁症患者杀死自己的亲人时,9成女性抑郁症患者选择杀死自己的孩子,而7成男性抑郁症患者杀死自己的伴侣。
抑郁症患者杀死亲人来给他们解除痛苦后,再选择自杀。
曲线自杀又称间接自杀,是指患者想死意念坚决,但又无勇气自杀身亡或屡屡自杀不成(受阻或被救).于是转而采用“杀人偿命”的方法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这在医学上确实存在。大学生杀死司机,亦可能是曲线自杀。
原来抑郁症患者自杀、杀人还有这么多讲究,非专业人士哪里了解这些?因此,对常德市殿城区公安局的这个鉴定,死者亲属不能接受,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必然的。
笔者还担心,如果忧郁症患者杀人不需要负刑责或少负刑责,这个社会也就充满风险。要知道,在“快节奏”的现代城市生活中,大家工作、生活压力都很大,可能身边就有患有抑郁症的人,如果普通抑郁症也被轻易认定为精神病,会不会引发伤害他人的连锁反应?
因此,对杀人嫌犯是否患有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鉴定,必须慎之又慎。大家应该记得几年前发生的“南京宝马车交通肇事案”,算是给全民普及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么个精神病病种,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不言而喻的。
窃以为,对于杨某淇是否真的患有忧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是否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都应该由权威机构来鉴定,尤其是检察机关应该提前介入,而不是由办案的基层公安聘请相关人员来判定,以免影响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