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报不断暴雷,上市公司高管为了避嫌,也是不断出招,最奇葩的就是不对财报的真实性负责,这样的声明真的就可以逃避责任吗?
资本市场就是一个利益巨大而又错综复杂的大染缸,关键是管理层如何看待资本市场参与各方,美国是把上市公司当成坏人看待,需要
严酷的法律来保证资本权贵不敢侵吞上市公司利益,不敢侵害投资者利益, 2001年以来,美国曝出安然和世通等跨国公司财务造假案,导致百年老店安达信破产,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震惊朝野。美国为此推出了《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即萨班斯法。
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责任人主要是CEO和CFO,为此萨班斯方案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披露说明书中必须有CEO和CFO的签名承诺,如果说明说中有不当的描述或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被要求重新核实,则两人在12个月内必须归还从上市公司中得到的全部奖金和红利,其他奖金性或权益性酬金,买卖该公司股票所得也必须上交公司所有。公司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主管因编制违法违规的财务报告,最高可处500万美元的罚款或者20年的监禁。
正是因为令人望而生畏的萨班斯法案,自从安然事件以后,美国三大股市就没有太多的财务造假案发,可见乱世还的用重典。
可是A股与美国资本市场立法不同,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避免投资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影响企业上市的积极性,所以设定了前置条件限制投资者索赔,另外对于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更多的是以劝诫等软方式,很少以刑法和经济重罚来惩治约束资本权贵的行为,导致各种奇葩的违规违法案件频发,高管们似乎也是束手无策,毕竟离职不是说离就能离的,只能通过申明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来逃避监管的处罚,说一句实在话,也是被逼上梁山的无奈,是对资本强势的屈服,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从情理上来说是值得原谅的。但是话说回来,难道高管事前就对公司的乱象就一无所知吗?
*ST赫美4月30日发布公司2018年年报,但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副总经理李丽、财务总监韩霞分别表示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声明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ST康得也在4月30日发布公司2018年年报,公司2名董事、1名董事兼副总、3名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及另外2名监事、1名副总兼董秘也都表示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公司副总兼董秘杜文静于5月7日辞职。
尽管高管们对上市公司财报不真实的理由不负责任表面看理由各自不同,但是不是有违反了有关证券法规的成分,还是值得探讨的,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因此法律条款很明确地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职责,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按照笔者理解,免责条款是直接跳过了高管的管辖职权发布了有关财报或者是不告知高管直接披露财报,但以“公章管理不善”、“休假”这种简单借口就可以搪塞免责似乎不是很妥当,毕竟公章管理是一个严肃的事情,公章公章管理不慎也是一种工作不到位,财报难道不是财务部门编制的吗?不是需要某些高管们审核的吗?既然财报已经公布出来,就说明高管们已经同意财报的公布,可是又声明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这就显得十分的矛盾了,显然是一种责任的逃避,希望免责公司管理混乱造成的不良后果。
资本市场就是一个信息场,而信息披露来自于财报和日常的信息披露,一旦财报都是没有人为真实性负责,投资者又如何对股票的价格进行准确定价,自然就会不顾一切的抛售股票规避损失,造成股价下跌,伤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果高管们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又该谁来为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负责,这就是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问题。
因此有关法规才需要高管们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负责,既然不对财报真实性负责,实际上背后大概率隐藏了违反证券法法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要求,是需要承当一定责任的,是不能全部免责的。既然财报公布,高管们就需要对财报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后市被查实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虚假陈述,如果证监会认定高管们在财报中没有履行自己应该有的职责,没有尽到公司法规定的勤勉和诚信义务,就要受到有关法规的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高管们要想免责,既然不敢对财报的真实习性负责,就不要为了满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刚性要求而发布财报,既然发布财报就要对财报真实性负责,不可能有两全其美,既发布财报有不想对财报真实性负责。
高管们之所以敢对财报真实性不负责,就在于资本市场目前缺少有效的明确的规定,对法规的理解存在因人而异的现象,给高管们一个逃生门,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处罚的有法可依,因此最多就是发一个问询函问询一下,或者是公开谴责一下,为了规避后续高管们逃避处罚,一方面是要明确规定没有人负责真实性的财报不能公布,既然发布财报就不能免责,另一个是制定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可以参照萨班斯法案规定,对于发布虚假的财报可以处以最高可处3000万元的罚款或者最高20年的监禁,并可以追回财报造假期内在上市公司的奖金所得和股票减持、分红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