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智慧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张长虹因2016年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涉及事项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接受调查。大智慧为今年股市的大牛股之一,其实控人被拘留,在引起市场强烈关注的同时,近20万股东也着实捏了一把汗。
此次张长虹被拘留,源于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报。中国证监会调查认定,大智慧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占当年对外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如果扣除虚增的利润,该上市公司继2012年亏损之后,2013年度将继续亏损,大智慧也将戴上ST的帽子。但由于财务造假,其时的大智慧避免了被戴帽的风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作为责任人员,如果张长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名成立,那么张长虹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其责任人员承担的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背后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张长虹被拘留并非首例。在资本市场,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此前,华锐风电、江苏琼花(现 “鸿达兴业”)、博元投资等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都曾因该罪获刑。如华锐风电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不过,类似的案例却又太少了。
证券法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但在现实案例中,无法达到上述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却比比皆是。对于信息披露,法律法规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信息披露却成为市场的“老大难”问题,既与上市公司及董监高重视程度不够有关,也与信披违规成本低有关。
大智慧一案,截至4月26日,上市公司收到相关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815例,相关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起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5.28亿元。数据凸显出该案例不仅涉及的投资者数量众多,金额也非常巨大,也说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且情节恶劣。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罚款不过60万元,对张长虹罚款不过30万元,且市场禁入五年,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规避被风险警示相比,根本不值一谈。
大智慧实控人被拘留,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但在资本市场中,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上市公司可谓比比皆是。近些年市场上出现多起严重的财务造假案例,比如南纺股份、尔康制药、雅百特、山东墨龙、上海物贸、键桥通讯等,家家都堪称是“大手笔”造假,显然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这些上市公司中却没有任何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值得商榷的。
个人以为,惩治资本市场信披违规行为,重在严刑峻法。一方面,对于违规的上市公司,60万元的顶格罚款的惯例显然需要改变了。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将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还是责任人员的处罚,个人以为均有提升的高空间。此外,建议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重新修订,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拘役的处罚,直接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不适用缓刑。只有如此严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才有可能产生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