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和徭役(续二)


         二、口赋、算赋
  汉代的口赋、算赋,从其属性上来说,是对人所征收的,因此,属于人头税的性质。据相关专家考证,我国采取按人头征税的这一制度,起源于秦五朝时代。据《秦律》记载:秦代曾使税吏挨家挨户按人头数收税,用一种竹制的箕收敛,充作军费,至于是否如其它朝代那样,征收时有男女老少之别,收多收少之差,则史无记载。
  按人头征税这一做法发展到汉代之后,便已经开始制度化,且明确的有口赋与算赋之分。
  ()口赋
  汉代的口赋又叫口钱,征收对象是七岁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汉代规定,凡适龄的少年儿童,不论男女,每人每年要交纳口赋钱二十,充作皇室收入。汉武帝时,随着军费开支的增加,为了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加重口赋的征收,纳税年龄提前到三岁即要负担口赋,征课额也增为二十三钱,增加的三钱作为车马兵器之用,即作为军费开支。由于口赋的加重,人民难以负担,致使有些民户生子辄杀,制造了很多惨剧。但这种严重的社会现象,却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一直维持到汉元帝元年(公元前48),由于贡禹的建议,才又恢复到七岁起征。但口钱数额并未减少,每人每年仍征二十三钱。
  据记载,在汉代,对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同样也是要征收口赋的。如东汉时,对武陵蛮夷地区的儿童,每口收 布二丈。但是,在具体的做法上,对于少数民族或者偏远落后地区,也有一定有政策照顾。

        ()算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赋。算赋的开征始于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当时规定:凡年龄在十五岁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叫一算。作国家购置车马兵器之用。
  算赋的税额,时有升降。汉初规定: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文帝时,由于经济得到恢复,人口也有了增加,为了减轻人民负担,在减轻田租的同时,也将算赋由一算一百二十钱改为一算四十钱,即调低了三分之二。武帝时,由于对外用兵,国家财政不足,算赋又重新改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以后,又数作变动,宣帝甘露二十年(公元前52),以九十钱为一算;汉成帝建始二年(公元前31),以八十钱为一算。
  汉代的算赋,具有强烈的政策性,即是说,它征多征少,具体征收对象的确定都体现了国家的政策要求。首先,对少数民族有特殊规定:如对武陵蛮夷(指居于今湘西、鄂西地区的少数民族),每年大人输布一匹。对板 蛮人,除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等七姓不输租赋外,余户岁入 钱每口四十。其次,为限制商贾谋取暴利,在赋税上对商人加重征敛,每人每年两算,即纳二百四十钱;第三,为保障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力,鼓励人口增殖,对家有奴婢课重税,每人每年两算,占有奴婢越多,纳税越多。为了鼓励生育,对晚婚者课重税,凡女子十五岁不结婚,到三十岁,分成五等,每升一等,加征一算,到三十岁加到五算,即一年要交六百钱。这种累进课税法,在税制上说来,也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