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8月26日
新《土地管理法》亮点解读
1.土地征收的改变,对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有了明确的表述,对于征收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并把征收程序改为批前公告,使农民有个更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变了之前农村的土地只能通过政府征收才能改变土地性质的方式,只要在符合政府的规划范围,审批通过,并且在村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之后就可以建设使用,并且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下实现土地的流转。这就大大增强了土地的供应量,而且目前农村的土地成本约为国家征收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大大减少了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对于今后的房价会是起到很大的稳定作用。对于郊区的农民来说,土地的价值得到的增强,以后可以通过流转或入股的形式获得更多的利益。
3.对于已经进城的农民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自愿有偿退出的,政府不能强迫这类的农民退出,这就保障的农民利益的长久稳定。
4.强调永久基本农田,就是再次强调了农田耕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耕地的用途。
整体来讲,本次土地管理法的改变更加彻底的贯彻了,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起决定性的作用。让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同时还能降低城乡结合区住房建设用地的成本,对于房价的稳定和引导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于今后的房价的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彻底贯彻了房子是用来住而不是用来炒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