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田赋减免和滞纳处分
1、田赋减免
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来看,灾情蠲免,可以说历朝历代都有。1928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重新订立,勘赈灾歉条例,后又进行修正。1934年又再次进行修改。其中关于蠲缓规定如下:灾户原纳正赋作十分计算,被灾九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八;被灾七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五;补灾五分以上,蠲正赋十分之二。蠲余之田赋按灾憎爱分明轻重分二至三年带征。各省在实行中办法不尽相同,有蠲缓并行的,如浙江、青海等省。各省蠲免成数也不尽相同,有被灾九分以上蠲免全部正赋的,也有照部规定办理的。
国民党政府财政部规定,为发展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分别减免赋税。1933年度各省报部的免税土地共一万三千七百余亩,免赋四千七百元。其中铁路有行五千一百余亩免赋一千二百无;公用土地共五千七百余亩,免赋二千六百元;其他公用土地二千八百余亩,免赋九百一十元。
2、田赋征实后的减免
田赋由中央接管改征实物后,于1942年对原颁“修正土地租税减免规定”作了修正。此次修正规定减免赋税范围分为四大类:甲、公有或公用土地;乙、私办而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事业占用的土地;丙、灾歉或土地自然减灭使用价值(即土地使用价值降低);丁、与调剂社会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所占用的土地。有关灾情减免规定如下:各省市核定被灾减免分数,应以被灾地区一般年成收获为标准(即中稔收获为标准),其收获不及一成者,减免全赋,不及二成者减免正赋十分之七,不及三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五,不及四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三,不及五成者免正赋十分之一,其收获在一般年成一半或一半以上者,以不成灾论,不予减免。土地赋税项下的一切附加随同正税减免。田赋征实后,人民负担加重,报请减免之风日盛,于是又规定被灾在七成或七成以下者不予减免。
田赋减免的规定貌似公允,实际上这种减免是种官样文章而已,它与增加的田赋与附加税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国民党政府规定的减免,并不是真正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如果能对农民有恻隐之心,各级政府就应减轻田赋、清查整理田赋积弊和减轻附加税,这才能解农民倒悬之苦,给农民以一线生机。在田赋负担日益加重的情况下,行田赋减免只不过是骗人的鬼话。如1945年抗战胜利,国民党政府宣布1945年对收复区免征田赋一年,1946年对“大后方”免征田赋一年;但没有过几天,就全部恢复征收,而且数额比以前更大。
3、滞纳处分
田赋改征实物后,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1942年开始改为三个月),超过规定缴纳时期,作滞纳处理,加征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完纳者,照欠额加征百分之五,逾期两个月内完纳者,加征百分之十。如逾期两个月后仍未完纳者,除罚额照旧外,应由县市田赋管理处送请当地政府传案追缴。如仍不缴纳,则依规定提取其收益抵偿田赋,如收益不足抵偿或无收益抵偿,则将其欠赋土地拍卖抵偿。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赋税制度——田赋制度(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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