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
 
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
 
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
 
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
 
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
 
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
 
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
 
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
 
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
 
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
 
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
 
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
 
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
 
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
 
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
 
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
 
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北京市地方注册执业。
 
(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
 
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
 
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
 
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3)在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或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进修)达到1年
 
及以上并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为连续从事
 
医疗美容临床工作的实际时间。
 
(4)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医师注册执业范围限于外科专业、皮肤病与性病专业、口腔专业、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