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案是怎样“炼成”的?


 

    贾雨村忘恩负义,判了葫芦案。葫芦案看似简单,但葫芦案最终何以能够“出炉”,以至于贾雨村竟可以徇私枉法而不受制裁,却值得我们分析。

    首先,葫芦僧因何要判葫芦案?从小说中,我们不难看出,贾雨村之所以枉法乱判,其主要原因是:有所惧,有所图。贾雨村初入仕途,也是一个自视甚高、持才傲物之人,但却因此颇受排挤,吃尽了苦头。小说记载,贾雨村“虽才干优长,未免有些贪酷之弊,且又恃才侮上,那些官员皆侧目而视。不上一年,便被上司寻了个空隙,作成一本,参他‘生情狡猾,擅纂礼仪,且沽清正之名,而暗结虎狼之属,致使地方多事,民命不堪’等语。龙颜大怒,即批革职。”如今涉案的薛蟠,乃属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之薛家,而四大家族皆联络有亲,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扶持遮饰,相互照应,贾雨村自然不敢轻举妄动。此为其所惧。

    贾雨村被革职之后,相托友力,谋了林黛玉的家庭教师一职,且作安身之计。适逢有一机缘巧合,经人指点,央求林黛玉之父林如海。贾政受妹丈林如海所托,又见贾雨村身材魁梧,言语不俗,便竭力内中协助。题奏之日,轻轻谋了一个复职候缺,不上两个月,应天府缺出,便谋补了此缺。贾雨村此番裁判葫芦案,讨好攀附权贵之心昭然若揭。故而断案之后,急忙作书信二封,与贾政并京营节度使王子腾,告知“令甥之事已完,不必过滤”等语。此为其所图。

    其次,葫芦僧如何办了桩葫芦案?我国古代的法律,对官吏出入人罪皆有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出入人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大清律例·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明定:“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那么,贾雨村难道不害怕法律的惩罚吗?一方面,如小说中记载,贾雨村审明冯渊乃是父母双亡、别无兄弟的没落乡绅,其仆人诉冤告状的目的,不过是以主人之死图赖银钱,贾雨村判令薛家支付了不少烧埋银,冯渊之仆自无话可说。民不告,官不究,这起葫芦案就被遮掩过去了。另一方面,虽然小说中没有涉及,但却是古代司法官员惯用的手段,即任意裁剪事实。古代司法官员多读书入仕,惯用春秋笔法。事实经裁剪,与法律规定严丝合缝,加之刑讯所得口供一一对应,上峰通过书面审查,自然看不出端倪。况且,即使事发,也仅是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并无不当,难言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