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宪法的一元属性


 

  摘要:  宪法究竟是一元、二元抑或多元,其在理论上涉及宪法权威的来源,属于宪法本质的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宪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认识决定宪法权威是单一的。确立我国宪法本质须以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国家性)三者统一为标准,我国宪法是一元宪法。二元宪法、多元宪法、政党宪法和国家宪法将“政党-国家”对立作为分析我国宪法本质的前提,存在者不同程度上“去人民性”“去国家性”和“去党性”的错误。这些认识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宪法本质理论,忽略我国宪法文本和宪法历史,割裂宪法的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统一,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片面解读。

  引论

  元,起始、开端、根本或者始源也,所谓“一元之始”,涉及权威的来源。一国宪法是一元宪法、二元宪法还是多元宪法,其在根本上属于宪法本质的范畴,攸关国家权力的归属,即宪法究竟是一个权威、二个权威,还是多个权威并存。

  随着党内法规体系正式并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近年来学界对我国宪法本质问题的讨论再度活跃、开放。值得肯定的是,这一现象是中国学者试图突破域外宪法理论解释中国宪法现象乏力的窘境,直面中国宪法问题的一种学术自觉和学术努力,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特别是浸淫西方宪法理论日深,多数观点的视野仍不免受局限。总览学界各家学说,大体有以下观点,即双轨宪制说、立宪党导说、党主立宪说、党导立宪说、多元一体法治共和国说、政党法治国说、党国宪政说、单一政党宪政说和国家宪法说。这些观点可归纳为四类:二元宪法、多元宪法、政党宪法和国家宪法。各种观点各执一端,二元宪法说认为党国两立,承认事实上存在双重权威;多元宪法说将法律渊源与法治权威混为一谈,忽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的事实;政党宪法说承认党的领导但却弱化党的群众基础;国家宪法说排斥宪法的党性并漠视人民性。四种观点均为不当。二元宪法说和多元宪法说忽略宪法的人民性,政党宪法说淡化宪法的国家性和人民性,国家宪法说否定宪法的党性和人民性。其共同之处在于将政党-国家对立视为基础命题,存在着不同程度上“去人民性”的倾向,割裂党性、人民性与国家性(法律性)的统一。

  简言之,这些观点要么去人民性,要么去国家性,要么去党性,都在不同程度上曲解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宪法的关系,理论上对党性、人民性与国家性(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缺乏深刻认识,政治上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缺乏深入理解,法律上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树立宪法权威。

  一、宪法本质与一元宪法

  宪法本质是关于宪法究竟体现谁的意志的理论,即究竟谁说了算。关于宪法本质,一直有神意论、全民意志论、意志调和论和阶级意志论[1]。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各种阶级或者社会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宪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不存在两个或者多个权威并存的宪法。列宁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2]。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3]。

  宪法本质从属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关于法的本质,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意志论、命令说和规则说。马克思主义经典学说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4]。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5]。这表明,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转化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或者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外化形式。我国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6]。宪法究竟体现谁的意志和利益即为宪法权威,表明宪法正当性的来源。一元宪法、二元宪法、多元宪法、政党宪法和国家宪法都触及宪法正当性之根本,故属于宪法本质范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宪法是一个[1] 国家的根本法,但也不过是法的一种形式[7]。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7]。其主要表现为:其一,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只有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例如,1954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其二,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制定宪法或者修改宪法。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阶级性质就会发生转变。例如,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这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决定了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五四宪法”与旧中国的宪法性质上截然不同。当统治阶级的力量加强或者削弱不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之时,只需修改宪法即可。其三,宪法规定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宪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的是同盟者。从这一论述中可以看出,宪法本质并非是抽象的,而是包含着政党、人民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各种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具体内容。

  法与国家具有统一性,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过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意志国家化的过程就是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三者统一的过程。我国经典命题“宪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所包含的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法律性)的关系是确定我国宪法本质的理论基础,这意味着在认定我国宪法本质之时,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缺一不可。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这一科学命题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提出的,并在2017年党章的修订过程中得到确认,2018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这一论述。2017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表明,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是统一的,是不能割裂的。该论断具有科学性,符合[2] 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的历史,符合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的历史。

  首先,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决定我国宪法权威具有单一性,我国宪法是一元宪法。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宪法本质理论在我国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宪法本质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意味着一国法律权威是单一的,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是法的本质。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本质决定了我国宪法权威的单一性。习近平所言的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8],说明宪法权威并不具备多元属性。其次,我国现行宪法序言申明: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该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事实,包含了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法律性),三者有机统一,不可分割,说明我国是一元宪法。再次,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意味着党性、人民性和国家性(法律性),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既表明国家的阶级本质,也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工人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表,结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增加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我国宪法的本质是党性、人民性与国家性(法律性)三者结合,说明我国宪法是一元宪法。第四,《中国共产党党章》宣明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包含党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统一,宪法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对我国宪法本质的科学论断,奠定了我国一元宪法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9]139。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9]147。

  综上所述,一元宪法论符合我国宪法序言阐述的政治和历史事实,是马克思主义宪法本质理论的中国化[3]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本质理论的时代表现。任何认为我国宪法是二元宪法、多元宪法、政党宪法和国家宪法的观点都不符合中国的宪法事实,[4] 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中是有害的。

  二、 二元宪法:忽略宪法的人民性

  二元宪法是一种双重权威理论,认为存在着国家宪法和政党宪法双轨体制,二者分别体现为党章与国宪。二元宪法说认为,中国目前的宪法是“双轨宪制”[10]。“党主立宪”“党导立宪”或“立宪党导”[11]说认为:立宪党导就是在宪法中明确人民主权,规范一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中,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

  双轨宪制说在反驳了中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和“活的宪法”的前提下,认为我国宪法是在“执政党”和“国家”两个层面展开的。此种双轨宪制的形成,使得中国的权力结构,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及行政权,整体上均呈现出双轨性,如执政党的全国及地方代表大会与全国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双议会”),执政党的准司法机制即纪委与宪法层面的法院等司法机制,等等[10]。其结论是,中国宪制的双轨性比较全面地呈现了宪法发展的整体脉络,而且宪法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双轨宪制能否有序地进一步向民主宪政的方向转型[10]。此一论断是错误的,该观点虽然注意到我国历部宪法的制定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内起草的,注意到其后历次宪法修改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决定的,但却没有从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宪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执政党的意志以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方面分析这一现象,致使其得出的结论与其陈述的事实是自相矛盾的。该研究者正确地指出:早在1954年,中国共产党首次发起建立新宪制的动议。根据此动议,中央政府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相应的工作。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成立宪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宪法。实质上,是党的宪法起草小组独自起草宪法,而后才将宪法草案提交给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后续的程序[10]。既然制宪动议是中国共产党发动的,宪法草案是由中国共产党党内宪法起草小组负责起草的,缘何认定中国宪法是“党国两立”的双轨制呢?

  双轨宪制观尚有另外两个明显的错误:一是认为中国的宪法制度是移植苏联的政治制度;二是认为共产党的合法性受到挑战。就第一点而言,中国的宪法制度并非移植苏联,而是在借鉴人民民主国家经验的前提下中国的独创。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作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中指出:我们这个宪法草案,主要是总结了我国的革命经验和建设经验,同时它也是本国经验和国际经验的结合。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12]。毛泽东既是党的领袖又是制宪者,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五四宪法”的定性具有权威性。就第二点而言,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并未受到挑战,其一直具有宪法地位并受宪法保障。“五四宪法”在序言中阐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国家的事实,并在总纲第1条规定我国的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宪法地位。其后历部宪法序言皆重复“五四宪法”的这一规定并有所加强,且每部宪法总纲第1条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已成定论,总纲的规定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部宪法都以间接方式承认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第1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又以明示方式肯定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结合宪法序言第五自然段以及四项基本原则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宪法地位不言而喻,其合法性从未受到挑战。

  在于区隔我国宪法的“党性”与“国家性”,将“政党-国家”看作对立的两个事物,并且忽视了宪法的“人民性”。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序言宣称: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五四宪法”序言开宗明义,第1句宣告: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该句直陈宪法是人民性、党性与国家性三位一体这一基本政治和历史事实。自“五四宪法”至其后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从未动摇。

  立宪党导说同样是二元宪治论[11]。该观点名称不一,有时称为党导立宪,有时称为立宪党导,有时称为党导法治,有时称为党导政分。有学者认为,立宪党导是与君主立宪制、民主立宪并存的三大宪政体制之一。党导立宪制的精髓是二元宪制[13],党导立宪制就是在宪法中明确人民主权,规范一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中,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该学者在其后发表的一系列文章①中进一步充实了党导立宪制的内容。

  立宪党导说虽然以“人民主权”为立论的起点,承认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的统一,但并未正视党章确认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忽视其中蕴含“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的科学论断,认为我国宪法本质是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和双重权威。该论点具有明显错误和矛盾:其一,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缺一,忽略了宪法的国家性即法律性;其二,确认宪法和党章二元宪治双重权威,意味着只承认党性和法律性,忽略人民性。两种错误都割裂了党性、人民性和法律性三者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明确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法。宪法是人民的宪法[1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立宪党导的二元宪治观既无视宪法序言和文本的规定,也没有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党章,更未直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和实施宪法这一基本事实,因而是错误的。

  无论是双轨宪制说还是党导立宪说,其在本质上属于二元宪法论,认为我国宪法存在双重权威,并导致得出否定我国现行宪法民主本质的结论。双轨宪制说认为,这种“二元宪制”只不过是一种过渡时期的宪法体制,是一种权宜之计,是不民主的双轨宪制,即宪法的未来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双轨宪制能否有序地进一步向民主宪政的方向转型[10]。党导立宪说认为,其所倡导的体制是与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并立的一种宪法体制,其暗含的意思依然是否定我国目前的宪法体制为民主宪法。“民主宪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就渴望建立“人民民主主义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本身就意味着民主宪政的成功[6] 。毛泽东撰写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对中国共产党这一伟大希望的集中阐释,如黄钟大吕,展现中国人民的梦想,宣告中国共产党人奋斗目标是建立“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统一”的新中国,摆脱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

  二元宪法观的突出特点是坚持“党”“国”两立,认为我国存在着双重宪法权威。这一认识在理论上不符合党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在政治上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在法律上不符合我国宪法确认的历史事实,客观上割裂党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否定我国宪法的民主本质。简言之,二元宪法观既没有认真对待本国宪法历史,亦没有像其宣称的那样尊崇宪法和党章,而是罔顾事实,自言自语。

  三、多元宪法:漠视宪法的人民性

  四、政党宪法:去国家性和人民性

  五、去党性的国家宪法观:淡化人民性

  六、结语

  宪法是人民的宪法。党国体制的权力划分难题可能会带给中国学者持久的困惑[18]只是一种惑[8] 相。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决定“政党-国家”对立只是西方国家政治现象,并非中国问题,这意味着过分强调宪法的规范性是不恰当的,宪法既是一部历史文件,也是基本的政治事实,还是价值决定。美国学者认为,宪法具有挑战性在于宪法塑造了本国历史②。德国宪法学家有言:理解德国基本法的关键在于,它不仅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本,而且亦为一个历史文件。基本法具有双重性,即:历史与国法③。试图用西方宪法概念讲述中国故事是难以奏效的。欲探求宪法本质,须尊重本国历史,还原常识。

  作者:郑贤君,法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来源:爱思想网,文章原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