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权的另类解读(3月13日)
只要不是暴病而卒,不是因战乱而死,人在临终之前都要倍受煎熬。这过程类似于人与超自然关于结束还是继续的对话。
自从来到尘世,人注定是要离开的。在生命的尽头似乎有一个守门人,一直在跟每个在痛苦中挣扎的人对话,问TA是想活还是想死。而人在活在快乐的感受中的时候,是不会想死的,想死的感觉必然是在承受痛苦(至少是不快乐)的情况下。
随着痛苦程度的加深,其所体现的意志逐渐从“我活得好好的”到“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再到“我是真的想死了”,最终“我只想死”的生无可恋的变化,但最后还要在弥留之际排队等待“叫号”,等待另一个世界的某个“主管”过来接收。
在死亡面前,人是没有丝毫自主权的,不是不想死就不会死,也不是想死就可以死,并不是只想死的人就可以如愿立刻死去的,在生死之中的折磨永无安宁。贪生者未必会生,怕死者未必会得到死亡的权利。一切都是在冥冥中的安排。
每个世界都有自己的游戏规则,每个人都要等到“被叫号”了才轮到自己进入那个世界,从开始的不情愿到顺其自然,再到怀着期待的心情“奔向死神的怀抱”。对我们所面对的那另一个世界而言,这是一个基于“考核”而逐渐接纳的过程,并接受一个全新的,没有任何杂质的存在的过程。
在活在现有世界的人而言,这是个逐渐消耗并逐渐耗尽,痛苦逐渐到极致与极限的过程。在这一个世界而言,是逐渐把自己清空,从排斥到接受再到心向往之的过程。虽然违背内心的真实感受,但却逐渐从排斥到反抗,再从缴械到臣服的过程。这个过程可长可短,而且不由自己控制。
宗教从思想上提供关于生死的解读,也开辟出一条通道过渡,人只有把自己在这个世界的一切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以及所有的记忆“卸载”并“清空”。或者重新植入某个新的程序才会被另一个世界接受。这个规则是铁定的,除了被迫接受,别无他法。
某些宗教甚至给出了在尘世能解释清楚的逻辑关系。或者是因为有罪而去救赎,所以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才有那么强大的经济实力去建造巍峨的教堂,当然那些宗教“圣地”通常都为信奉自己教义的人们提供服务,所以也算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了。
当然还会有人把死亡解释成为由于替别人承担而得到某种角度的大义,这主要是世俗世界的事情,在宗教体系中,除了救世的神之外,任何人的死亡没有大义。
人一旦进入濒死状态,就需要换个方式、换个角度去看不同的世界。既然有平行宇宙的理论,既然有超过四维的时空观念,那么就需要感悟到一种更高层面的智慧,“跳出三界之外”,不同的是所感受到的是自由与幸福,还是压抑与反抗。
但是只要能有选择,尘世中的生命基本都会贪恋尘世的时光,除了有德的高僧之外,几乎没有人会享受那种被卸载和被清空的过程。但其实不管是赎罪观念还是轮回说法,只有从内心接受了,并可以做到享受其中的各种折磨,才能让自己解脱甚至超脱。
关于助人以死,或者自行了断,在不同的国度与社会制度下的判定是不同的。
某些国家认为选择生死是基本的人权,自主选择之下,在内心坦然,接受起来淡然,即使自我了断,也没有任何愧疚可言。在自己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假如有人能助自己结束痛苦,也算是那个提供助力的人的一种积德行善了,因而,被助者内心充满了感激,提供这种特殊帮助的人,自我感觉不仅没有罪孽之感,反而会有成就之心。
但在另一些国家,人是没有自行了断的权利的,当人对这个世界绝望并想结束的时候,不去劝慰并阻止其自裁的行为,是一种无情。而在别人想死或者只想死的时候,助其一臂之力,是谋杀,是犯罪,即使有人能证明其无辜甚至善意,都会被量刑处罚。
很多社会与国家制订的制度,都在谴责人的自我了断行为,并把那些剥夺人的自我结束生命的权利,或者把帮助那些绝望的人实现解脱的行为归结于犯罪。让人饱受痛苦折磨,从生不如死折磨到生无可恋只求速死,想活活不了,想死死不了,直到被煎熬到“油尽灯枯”的程度,才被允许“撒手人寰”。
在这样的国度,人的生命存续与否,当事人没有决策权利,更没有帮助别人实现“自我了断”的权利。那权利归属于自然,归属于冥冥之中的某种力量,归属于战争,归属于天灾。归属于法律,归属于主人。
当然我们不能简单粗暴地将此等同于缺乏人性人文关怀,毕竟这对于弱势群体也是必要的保护,因为当我们允许这种“助人结束痛苦并往生”的情况出现,那么每个相对强势的一方都有可能会强奸别人的意志,把自己的意愿强加到那个弱势者身上,说是他自愿的。
那些为别人在痛苦中解脱的人认为,死亡是一种解脱与享受,甚至是在他苦苦央求之下,自己才助其一臂之力的,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善举”,而非恶行。自己由此而承受痛苦与承担损失是不公平的,自己才是无辜甚至受害者。
切实情况是:每个人都没有能力看到别人的真实意愿,即使是自己,所有的选择都是会随时变化的,无悔的选择都仅仅是绝对理想的状态。很多人在过了那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或者情绪之后,就会从生无可恋转而发现重燃生命的火种,找到换一种活法的理由。而在渴望死亡的人在意志不坚定的时候,替对方做出死亡的决定,或者推一把就是一种犯罪。
但其实立法者与执法者大体上都拥有最为强势的力量。公开判决那些虽然恶贯满盈但已经幡然悔悟、放下屠刀的人,甚至公开执行死刑并引来众人围观的,都是基于强化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逻辑关系。
很多执法者,其实是在保护那些有罪的人,甚至为保护那些恶贯满盈的人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只因为那些恶人还需要被明令点刑,对其处以极刑,并以示众。那就不仅是剥夺了那个人的生命权,而且剥夺了那个人的尊严。因为很多人虽然被伏法,却不认同治他死地的法律。而明令点刑、昭告天下则不同,是在从心理上打击他。
贾春宝
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