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赋税管理
自秦以后,至少是在形式上,国家的财政同皇室财政开始分开,不仅划分了各自的收入来源,而且有各自的用途,分设不同的机构,设置不同的官职委派不同的官员进行管理。秦汉时期的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依靠赋税收入,特别是农税相关收入。当时属于国家的赋税,秦代的汉代是田租(田赋)、口赋(汉为算赋),这是主要的收入;汉武帝后,又把原来属于皇室收入的盐铁税改归国家,实行专卖;此外,还有公田收入和屯田收入,均输平准收入等。属于皇室财政收入,指来自山川、园池、市肆的租税,包括口赋(汉代)、山泽税、园池收入和江湖河海收入、酒税、关市税以及户赋、贡纳等。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分开使用。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向人民征收赋税税收的征收原则,是根据国家的军政需要( 包括官吏俸禄和国家军政经费等等),向人民征收赋税。
为了有效地组织征收,秦、汉时期不仅设置了专门的财政机构,选配了适当的理财官员,而且还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制定了有关政策,制度,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和年终报告。据载,秦代税吏在收到税款后,每千钱装一袋,加盖令、丞的印后收藏起来备用;至于收纳的粮食绢帛,则要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入库;榆查不严的官吏,有罪。钱谷入仓后,必须加强管理。如管理不善,粮食霉变,损失不足百石者,官啬夫受到申斥;损失百石以上,不足千石者要罚官啬夫一甲;过千石者,罚二甲,并令官啬夫同仓吏共同赔偿财物损失。
秦汉时期,还加强了税收会计工作。有关衙署收到钱、物之时,要记入簿记,上级官府要定时或不定时地以账薄同库存实物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有关损失,要责令、丞和仓吏共同赔偿。为了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国家有时还令御史检查所记的簿册。“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到年度终了后,要进行总结算,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国王报告政令的执行情况和赋税的征收及完成情况。一年一度,还要把一年的税收预算数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右券交中央朝廷,地方郡县留左券,年度终了,中央据以考核地方赋税征收的完成好坏,并作为官吏升降的重要依据。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古代,赋税总额也是由中央朝廷控制的。有时皇帝还亲自过问税收情况。据载,汉武帝曾在隆重的仪式中收取地方郡吏的上计。上计工作在汉代已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当然,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并不能以收税数字多少而论。有的官员,为了自己的前程,不惜苛征暴敛,有时弄得人民生计全无,只好逃亡。不少社会问题的产生或加剧,原因之一就是国家税赋征收过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