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合理性
税收筹划: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词,大家都不陌生,它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可以减少税收,就不能强迫他多纳税“,所以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的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地势问题,有的区域发展比较困难,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区域基本都分布在沿海,而很多内陆地区由于没有相应的支柱性企业支撑,当地的税收并不能够支撑当地的基础建设的投入,很多贫困区县就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能够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在当地纳税。并且还开始了总部经济招商,也就是企业不需要实地入驻到当地,只需要注册在当地就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如何运用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
一是在这些贫困区县注册的有限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迁移等)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奖励,奖励比例为增值税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地方留存部分增值税为50%,所得税为40%。
举个例子:某企业在园区成立的有限公司年纳税额增值税为1000w,所得税为400w,那么该企业能够享受到的奖励为。增值税:1000w*50%*80%=400w
所得税:400w*40%*80%=128w
注:园区奖励为一月一奖,先征后返、当月缴纳次月返还。
二就是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享受核定征收,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是没有企业所得税的,只有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0.89%~2.19%(开票额为100w~500w),增值税为3%(由于疫情影响,从3月到5月增值税由3%下调到1%),附加税为0.18%。
注: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个人经营所得税,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在缴纳完以上税收后,将对公账户中的资金提取出来不需要额外缴纳分红税与个人所得税。
以上就是园区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合理合法的方式为企业节税的。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关注《税收政策筹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