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防疫物资成为出口主要产品,随着5号联合公告和海关53号公告的发布,各地现场也对于防疫物资的出口提出了更多细致的要求。
在海关总署2020年53号公告中,明确列明了11类商品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其中包括“红外线测温仪”。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红外线测温仪,并不止我们日常握在手里“嘀嘀”两声测体温的测温仪器,也有比较大型的,如医用远红外热成像仪。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我们可以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查到红外温度传感的相关描述:通常由红外温度传感器、探头套、显示单元、供电电路、测量电路组成。采用红外感温方法测量温度显示或者数据输出”,预期用途为“用红外方法测量临床测量患者体温,通常用于测量患者耳道、额头部位温度”。
所以,在海关眼里,如果红外热成像仪被判为“医用”属性,出口申报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这两份模板可以后台留言或加微信号:LOXSON_Logistics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