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对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一审进行公开宣判,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操纵市场罪被判刑,其中主犯唐某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50万元;其余两人分别被判一年八个月、一年(缓刑)。三名犯罪嫌疑人操纵市场被处罚,完全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根据上海一中院的通报,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唐某伙同另两名犯罪嫌疑人,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犯罪嫌疑人利用控制的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
无论是旧版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均禁止任何人利用资金、持股、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禁止串通交易进而影响证券价格与交易量;禁止任何人以自己为交易对象操纵市场,也禁止任何人以其他方法操纵市场。以往曝光的案例,利用资金与持股优势操纵市场的居多,但像唐某这样因虚假申报、频繁申报而被判刑的则还是首次出现,因而该案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事实上,操纵市场的方法多种多样,对于如何认定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的问题,在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早已给出了答案。像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与撤销申报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的、特定的时间价格操纵等,都会被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不过,从现实的案例看,虽然《认定指引》出台多年,但并没有任何人因虚假申报操纵市场而受到处罚。
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既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容易引发市场的波动,放大市场的投资风险,也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三公”原则。而且,操纵市场的背后,往往会形成一地鸡毛的局面。基于此,多年来,监管部门对于操纵市场行为都是严惩不贷。
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固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目前却也存在方方面面的短板。一方面,操纵市场行为的违规成本低的问题并没有改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设立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但即使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其刑期也不超过十年。而从以往的判决看,操纵市场刑期达到五年的都很少见。比如像鲜言操纵市场案,其情节是非常恶劣的,但刑期也只有四年。此次首例虚假申报案的唐某,已是惯犯,多次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但一审刑期也不过三年半,明显偏低。
另一方面,因操纵市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没有任何的缓解。上市公司因虚饰陈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投资者可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提起诉讼维权。但操纵市场由于目前没有出台司法解释,投资者往往会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因此,如果不出台事关操纵市场的司法解释,投资者维权难的现状将无法改变。
此外,市场上存在多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惩罚。比如董监高在减持股份前,某些上市公司会通过推出高送转的方式推高股价,以向董监高实施利益输送。本质上讲,这也是一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再如鼠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蹭口罩、治疗新冠肺炎药物以及特斯拉的热点,这其实也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但也没有上市公司为之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