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兑谈空白票据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为了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在实践中,出票人常将其签发的短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据交付并授权收票人补记因而,各国的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收据流通,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开展,逐渐认可了短缺据上肯定应记载事项的据的效力,即供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收据准则。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一)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

(二)具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

(三)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授予他人空白票据补充权

(四)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一般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授权补记完全后的效力

(二)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

(三)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

(四)补充权滥用后的效力

四、我国目前对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

  第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实践中,汇票和本票作为大宗货物买卖的支付手段,其重要性远远胜过于支票。将汇票和本票排除在空白票据之外只是短期做法,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是实际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第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

  第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在实践中,预留出票日和预留到期日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因为将出票日和到期日空白,授权持票人于适当时机补全,使得票据的流通性大大增强了。为此世界各国的票据法都没有做限制,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不以无出票日而无效。”

  第四,空白票据持票人滥用补充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如何负担票据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票据法均无规定。

五、完善我国空自票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 扩大空白票据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

(二) 明确规定滥用补记权的票据贵任,重视对善意持票人利益的保护

(三) 明确规定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手段